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我见

摘 要: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但由于没有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专门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案件多是比照抗诉案件办理。由于执行监督案件自身的特点,很多时候这种监督方式无法满足办案和监督的需要。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方法。

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审判程序的终结只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权益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民事执行程序的保障。目前,普遍存在着法院执行人员违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执行程序乱、执行措施乱、执行管理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执行收费乱、委托执行乱、履行职务中存在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执行款等乱象。

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将民事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为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各地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进行了一定探索和尝试,但由于没有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专门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践中多是比照抗诉案件办理。由于执行监督案件自身的特点,一是卷宗记录相对简单或没有形成卷宗,二是很多违法行为在卷宗中无法反映,所以如果仍像办理传统抗诉案件一样主要适用书面审查方式,很多时候将无法满足办案和监督的需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活动参与各方包括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不仅法院与上述各方会产生联系,执行当事人之间也会因为执行而产生联系。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凡涉及法院执行行为的,均可监督监督范围应包括:

(一)执行裁定、决定有下列违法情形:(1)追加、变更被执行裁定错误的;(2)采取执行措施的裁定不符合执行依据所确定内容的;(3)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4)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5)执行裁定、决定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执行行为有下列违法情形:(1)对执行依据虚假、不存在、未生效或者已被撤销的案件受理执行的;(2)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3)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的;(4)被执行人提出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后仍然执行原查封、扣押财产的;(5)评估、拍卖程序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6)违反规定变卖执行物的;(7)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被执行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8)强迫、欺骗执行当事人和解的;(9)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同意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与被执行财产分配的;(10)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的;(11)实施执行的活动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主要有下列几类情形:(1)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2)对已经受理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3)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4)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5)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6)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7)其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但检察机关若要充分发挥该项权力的作用,必须设置与之相配套的程序。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管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1.级别管辖方面,由于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更了解,原则上应实行同级监督,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2.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工作需要,可以管辖下级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对下级执行机关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即提级监督;下级检察机关认为工作需要,可以在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后,将本属自己管辖案件,移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即移送监督

3.地域管辖方面,原则上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管辖。如果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人员需要异地执行时,则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随案监督或者委托执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受托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应对受托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受理

1.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应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主,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为辅,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院的要求而介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执行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某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情况时,检察机关有权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当人民法院遇到执行问题无法解决而向检察院通报要求解决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2.对申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案件应予受理:申诉人系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接受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否则,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分别制作《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在三日内发送申请监督人、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调查和审查的基本方法。

(一)要树立强烈的法律监督意识。

一是问题意识。对接到和正在办理的民事执行违法的控告申诉举报后,要善于发现所反映问题背后的不正常、不合理现象,通过从这些不正常、不合理现象发现背后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调查意识。对接到和发现的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要摒弃坐堂办案,就证据审查证据,就案卷审查案卷的老习惯、老方法。应该深入实地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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