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莫忽视地址变更

小小一个保单登记地址架起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也由此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人地址变动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了新家,可保单上登记的却是老地址投保人该怎么办呢?如果保留老地址,是不是会有麻烦事呢? 下载论文网 先来看一个由地址变更未果引起的保险案例。

申请地址变更未果打官司      说来,这是一场“积怨已久”的官司,时间可以追溯到1998年,原告王先生一家人与被告A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主险为《A寿康终身保险》,并选择了期缴保费的缴费方式,没有绑定缴费账户。

不久后,他们一家人搬离了原本登记的住址。

因为知道地址变动应该通知保险人,于是王先生联系了当初办理业务的代理人。

告诉其变动情况,并在业务员带领下。

在柜台的电脑上办理了地址变更

没想到,次年的缴费通知依然寄往王先生原来登记的地址,致使王先生未能及时缴纳保费,保单也就中止了。

为了延续保障,王先生按约进行体检,并再次告知地址变更保单才得以复效。

没想到之后几年。

缴费通知均寄往原来地址,对王先生地址变更请求熟视无睹。

2008年初,王先生还是没收到缴费通知,与业务员联系后才知道又一次超过缴费期,他这才一纸诉状以“权利漠视”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寄送缴费通知并非保险公司法定义务,也并非约定义务;二是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地址变更情况;三是在2008年前的几年时间里,在没有收到缴费通知的情况下,原告还是可以按时缴费,说明了解自己的缴费义务,因此2008年未按时缴费不能将责任推给被告。

截止发稿时,法院还未宣判。

地址变更事关投保人利益      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未最终做出,但从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寄送缴费通知书是否是保险公司义务,既然这是对投保人延续保障的有利作法,且一般保险公司不会遗忘,作为投保人就要尽量确保自己可以收到通知书。

一旦发生地址变化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是投保人主动维权的手段之一。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地址变更的告知义务做了规定,这是为了保险人及时有效地联系到投保人

比如期缴保费通知书、分红险红利情况汇报、投连险和万能险账户情况,以及到期领取红利、满期金的通知书等等,只要是与保险相关的事宜,一般保险公司都会采用这种邮寄的传统方式通知投保人,这样就需要投保人提供正确的通讯地址,否则对保险公司投保人来说都可能面临损失。

只要在保单终止前,投保人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保险代理人代劳更改通讯地址

通常需要填写保全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家财险地址变更保单失效      如果说人身保险是否申请地址变更只影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络,那么家财险地址变更直接关系到保障是否可以延续了。

确切地说,地址变更需要重新投保家财险

因为家财险保险标的是基于家庭住宅基础上的,一旦搬家保险标的自然不同了,原本的保单也就失去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想要为新的住址投保家财险,就要重新申请一番,寄希望于原有保单保现有住宅是不可能的。

保单申请的流程与旧保单一致,同样需要保险公司核保方可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二手房交易的增多,如果原房东曾投保过家财险,那么新房东在接手房屋时,还需要办理家财险过户手续,不然出险后保险公司依然能够拒绝理赔。

因为原房东虽然是保险投保人,但对于保险标的已经失去了保险利益,自然无法得到赔付,而另一方面,新房东虽然具有可保利益,但并非家财险协议中的当事人,自然没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