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3)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三)。

确保大厦安全,有效利用消防、安全中央监控系统,切实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对ZZ大厦相关部位实行24小时全面监控,有序记录确保大楼安全。

2.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在系统实行全面跟踪监控同时,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到现场监视。在及时处理好当时发生的事件同时,对所发生的事件必须真实、认真记录档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领导。

3.对重大(要)事件,在搞好系统、人员监控同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在分别通报总经理、管理处经理的同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或医疗、消防部门。

4.对大厦各楼层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全面监控录像,其余时间对楼层重点部位如28F、27F、26F、15F、6F、1F大厅及汽车出入口、—1F、—2F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5.录像带正常保存存期为7天,在规定期间未发现任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上报管理处经理批准签字后按《监控记录表》有关规定统一消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相关录像资料。

6.本规定从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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