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在公司法的 发展 过程中,对于股东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股东资格概念更是寥寥无几。

正是因为对股东资格概念的模糊,也造成了实务中纠纷的解决上无据可依。

旨在从股东资格概念入手,分析股东资格的几种认定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股东资格形式要件      1 股东资格概念      股东资格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从法理层面来看。

股东资格概念,从对上述资格概念的分析,可以简单理解为,股东资格就是成为股东这一身份的可能性。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股东资格也可以理解为成为股东的条件或是能力。

有人认为,股东资格是指法人或 自然 人及其他 经济 组织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条件和参与签署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资格

(2)从立法层面来看。

立法层面上主要解决的应该是股东范围的问题,也即哪些人能够享有股东资格进而成为股东

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人们的理解是谁有钱谁就可以进行投资。

但是,在 法律 的视角中,问题却不是这么简单的,法律并没有从正面对于股东资格进行规定,而是从限制的角度为投资者成为股东设置了很多的门槛。

笔者认为,股东的实质是财产运作主体。

所以,股东资格的限制也即对于财产运作主体的限制,这一限制是有待斟酌的。

(3)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

实施层面上涉及的就是对于股东资格如何判定问题,也即哪些人就是股东

对于已有的限制,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

应做出怎样的判断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立法、司法和执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那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了股东资格问题的同时,司法实践也有拥有一套自己判断的准则。

并且这一准则要与立法层面的宗旨相一致,笔者认为,放宽股东资格的限制是一个毋庸置疑的指导思想,毕竟财产的运作是其主体的权利。

研究股东资格概念

有助于发展和完善公司法理论,有助于保护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

2 股东资格认定的几种方式      (1)理论上的几种方式。

对于股东资格如何认定问题,学界已经有过热烈的讨论。

股东资格判定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关于股东资格判定的实质要件,主要指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

但是,从各国的立法上来看,缴纳出资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是否实际出资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把握的,该认定必须借助一些客观的证明才能加以证实,这种客观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判定股东资格形式要件

所谓股东资格判定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的登记、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或股票等等。

对于形式要件,我国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持股(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协议。

在此不做赘述。

毕业论文   有学者又将上述几种形式要件分为三个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

该学者认为,源泉证据包括出资证明书和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效力证据包括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资料;对抗证据包括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

(2)实践中的运用规则。

①实际缴纳出资的难以判定

从理论上讲,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是合适不过的,但是,在实务中,对于是否实际出资认定是十分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公司法人的成立和存续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

公司成功设立并能够继续存续。

投资者才能取得股东资格,称之为股东,但是如果公司设立失败,投资者尽管按期缴纳出资,其仍然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成为股东

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无法加以解决。

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认定标准不利于保护相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更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三是与《公司法》修改后的规定无法达成一致。

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出资人分期缴纳出资

这就从一定意义上默认了法律允许股东资格股东出资相分离,但这种分离也并非是绝对的。

形式要件的冲突与矛盾的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这些形式要件认定股东资格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形式要件缺失时,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当形式要件相互矛盾时,如何认定股东资格,显然这些才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第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出现在公司内部时,也即股东与公司因是否实际出资产生纠纷时,应当注重源泉证据的效力。

第二,股东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创始股东之间。

因此,可以适用其相互间订立的股东协议来解决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第三,股东与其他债权人、普意第三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资格确认涉及到债权人、善意第三人时,就应当注重对抗证据的应用。

同时,股东资格认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形式证据优于实质证据,二是各种表面证据相互冲突时,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处理原则,三是当涉及相关人(包括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等等)时,工商登记优先于其他形式证据

同时,公司章程在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适用上也应当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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