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理解与分析

1.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1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着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1.2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确认计量借款费用时,是否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资产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符合资本化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资本化期间,是指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着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

1.2.1符合资本条件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借款费用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1.2.2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如果该借款费用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②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1.2.3在资本化期间,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①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根据下面公式计算:   公式: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下面公式计算:   公式: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累计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1.3借款费用的披露   披露当期资本化借款费用金额;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的借款费用包括:①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利息;②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③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摊销;④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⑤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而适用于资本化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很明显,可以资本化资产不但包括固定资产,而且包括存货。

澳大利亚、南非、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范围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2.借款费用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      2.1扩大了核算的范围   旧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而其他的资产不允许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均可以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加以处理。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产等。

2.2新准则不再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旧准则在强调“借款费用”概念的同时,还强调“专门借款”的概念。

即:为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入的款项。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强调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企业为固定资产建设取得了专门借款,即强调借款用途的确认。

新修订的借款费用准则,将专门借款的概念作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一个内容加以处理,该准则在涉及专门借款的同时还涉及一般借款的处理。

2.3对工程项目占用一般借款做了明确的规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工程的支出款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不允许进行资本化

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方法与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方法相同。

2.4明确了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   旧借款费用准则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2.5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   旧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未做说明。

准则第六条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扣除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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