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随着暑期的到来,各地游泳场所人群聚集,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预防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发生,保障群众游泳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防止传染性疾病通过游泳场所传播及流行,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和身体健康。建立游泳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和卫生管理信用体系,提高卫生监管水平和效能,引导群众选择卫生安全的游泳场所

二、工作内容。

(一)按照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卫监字【2009】185号)的要求,对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卫生监督检查。按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内容,对游泳场所进行量化打分,确定卫生信誉等级,提出要求,实现游泳场所量化实施率达100%。

(二)检查游泳场所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情况检查辖区内全部各类游泳场所,要求监督执法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检查各类游泳场所传染病报告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情况;消毒、通风和工作情况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更换和卫生检查等各项记录情况;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和设备日常运转状况,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卫生管理执行情况

(三)按照《2014年全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开展游泳场所水质监测,要求监测覆盖率达100%。水质监测指标包括:游泳池水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浸脚消毒池水余氯、PH指等。

(四)做好游泳场所信息公示。要对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确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游泳场所发放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张贴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向社会公布卫生信誉等级信息。所有游泳场所应在泳池入口明显处设置水质公示牌并将泳池水质自测结果(水温、PH、池水余氯等)及时公示(至少每天1次)。

三、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6—7月)。根据相关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实效。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严格依法处理。

(二)督导检查阶段(8月)。对所有游泳场馆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定措施,切实解决。

(三)总结阶段(9月)。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补缺补漏。及时汇总活动开展情况,并将汇总结果按时上报到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组织落实,要充分认识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的重要性,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增强行动方案的执行力,提高有效性。

(二)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要将专项监督检查量化监管、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强化检查,确保工作实效。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要认真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游泳场所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影响力。要强化新闻宣传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宣传,增强游泳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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