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夫妻相犯的法律的适应性分析

清代的夫妻相犯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并被《大清律例》所惩处的互相侵害行为。根据清律的表达方式,它包括夫对妻的卖休、典雇、抑勒妻与人通奸、有妻更娶、杀妻等侵害行为,妻对夫的背夫逃亡、和诱、逼迫夫自缢身死、告夫、杀夫等侵害行为。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清代社会中的伦理纲常、贞节观念乃至家族秩序,因此,《大清律例》对夫妻相犯规定了轻重不等的刑罚措施并予以制裁。清代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律和例,律,指大清律,例,则是指条例。清王朝建立后,曾于顺治四年(1647年)、雍正三年(1725年)和乾隆五年(1740年)分别颁布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三部正式的成文法典。最后的定本律为436条,附条例1049条。①自乾隆五年定本以后,至清王朝解体,律文基本不再有增损②,而例顺应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至同治年间已增至1892条。③虽然对于《大清律例》法律文本自身真实可靠性的考证十分必要,正如田涛、郑秦指出:研究清律,切忌随意援引条例,因为对于所论的课题,这一条例,可能已是删除了的,也可能是尚未纂修的。因此,引证清律,特别是条例,一定要考其颁行年代,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和价值。[1]点校说明对法律文本的研究,不能停留在就文本而论文本的阶段。要了解一个法律文本对一段历史时期的影响,必须看它在实际操作运行的状况。因为任何一项法律颁布后,即使它在条文上再完美无瑕,但如果没人去执行遵守,或者不被多数人所认可接受,那它很可能成为空文。而一个法律文本的实际效力从文本内容上是无论如何也发现不出来的。[2正如郑秦所强调:在研究方法上,要力求作动态地而不是静态地考察,不能就制度论制度,就律例条文论律例,那样,清朝的法制无疑就是完美无缺的了。事实当然不是这样,我们不但要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更要看是如何实行的,既要找到清廷官方的表述又要找到其与社会法律生活的实际差别,努力描述出客观实际的情况[3]自序。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因此,在《大清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分析清代夫妻相犯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助于考察《大清律例》对社会的实际控制情况、分析习惯、情理与《大清律例》的关系,探讨司法实践与官方和民间的表述之间的可能背离。据笔者的考察,律例有治罪明文时,夫妻相犯案件基本上严格援引律条,少数引用条例,即以律为主,以例为辅,个别情况下,以例改律、以例废律、以新例破旧例等。一、律为主导、例为补充何勤华教授指出:在清代,律是基础,例是补充,一般情况下,某个案子呈送到审判官面前时,他首先适用的是律,只有在律文明显落后于形势发展或没有律文适用时,才会适用例。那种认为例的地位高于律,在律例并存的情况下首先适用例的观点,与清代的审判实践并不相符。[4]夫妻相犯案件的法律适用恰好印证了该观点。(一)律为主导律为主导,即指律文被严格适用,这在清代夫妻相犯案件中尤为突出。从刑部的这些案例汇编来看,承审官在定罪量刑时首先出现的用语往往是查律载、又律载、依律,拟、自应按律问拟等。以下仅举两个较特殊的案子加以说明:

论文网 如妻妾失序律条,虽一直在本夫并未承祧两房与后娶之妻有犯的案件中被得以严格适用,但却在独子承祧两房两房各为娶妻,本夫与后娶之妻有犯的适用中经过了一个曲折的演变过程,不过,该律条最终得以被严格适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律条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虽然律条规定后娶之妻离异归宗,但是若后娶之妻与并未承祧两房夫及夫之亲属互犯杀伤时,仍要以服制科罪,因为推原律意,有妻更娶即应离异,此礼经所谓无二嫡之义也。第此等乡愚易犯于例禁,固干断离,而其以礼为婚,于名分则为已定,与苟合买休等项不应有夫妻名分者不同。亦与以妻为妾,尊卑失序,律应更正者有别。如与其夫及夫之亲属互犯杀伤,素有尊卑服制者,仍科以服制之罪,此于严例禁之中仍寓定名分之意本有成例可循[5]1458。由此可见,本夫并未承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因此二者有犯,仍依夫妻服制拟断,但是,该妻妾失序律条却在独子承祧两房两房各为娶妻,本夫与后娶之妻有犯的适用中经过一番周折,这主要涉及后娶之妻的地位问题。最初嘉庆十九年礼部余万全丁忧案将后娶之妻雷氏比照妾论,而刑部在较长时间内断案皆援引礼部成案,认为:至承祧两房之人,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毋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平。[5]1460且在道光三年说帖中也这么认为: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拟断之例,系指其夫并未承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者而言。若承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续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5]1459一直到咸丰元年,直隶司的王廷庸一案中,刑部才最终做出了不同于礼部的解释:礼部议覆河南学政余万全丁忧请示案内,以礼无二嫡,将后娶之妻作为妾论,系专指夫之子女为后娶之妻持服而言。至于后娶之妻与夫之亲属有犯,倘竟作妾论,则案关人命,罪名轻重悬殊,办理转多窒碍。自应比依有妻更娶之律,有犯仍按服制拟断。此案最终依律条判决,并纠正了先前援引成案而不遵循律文的错误,维护了律文的权威性、连续性和重要性。 论文代写 若一旦条例的表述与律文稍有不符,刑部则依律文判决,将不妥条例删除,或另拟新例以适用律文。如山阳县民妇倪顾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缢身死一案,江苏巡抚吴坛将倪顾氏依例拟绞监候。刑部在驳议中,阐述了律与例对于该类案件惩处的不一致之处,即律文规定妻殴夫至笃疾者绞决,而条例只规定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律拟绞&rs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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