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寓业主委员会申请

成立公寓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z市z区z街道办事处

我们在二年前已经正式向你们提出此要求,你们一直未答复

根据《z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的立法精神和规定,我们再次请求批准召开z公寓业主大会、成立z公寓业主委员会。

至今,我们未发现有z市z区建设局关于z公寓东、z公寓西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划分文件,即z公寓不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我们也不能从z市z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中找到z公寓东、z公寓西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划分文件,z公寓不是一个合法的物业管理区域

事实上,位于城市交通干道竞舟路东西两侧的z公寓东、z公寓西是分两期建设,土地使用证不一样,土地使用年限不一样,水、电、排污、游泳池、中心广场、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设备均各自独立,相互之间大门远隔300米距离,小区道路互不连接,小区内道路占道停车也不共享的两个物业管理区域

书面答复我们

业主签名: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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