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资产减值准则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资产减值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执行,这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在新资产减值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散见于1999年出台的有关具体准则、2001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后的具体会计准则中。

这次调整建立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方法,与旧的资产减值规范有着较明显的差异。

【关键词】新资产减值准则 公允价值 资产商誉      一、新资产减值准则引入的新概念和方法      新资产减值准则是对原有的资产减值规范的一次创新,提出了自己的概念框架和处理方法,也充分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一)新准则引入的几个概念   1.资产组和资产组合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即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量为依据。

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处置的决策方式(如是继续持有还是对外销售等)。

几项资产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另外,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合,包括资产组和资产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2.总部资产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

其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量,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3.商誉

商誉企业拥有的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它反映了因并购而产生的“超额整合价值”,应该通过账面价值来反映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如果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就要将这部分差额确认为商誉

(二)资产组(资产组合)、总部资产商誉减值的处理方法   1.资产组(资产组合减值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按照合理、一致的基础分摊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应按照资产组(资产组合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2.总部资产减值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3.商誉减值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账面价值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资产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商誉

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资产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商誉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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