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摘 要:文章以我国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重要性的变化为切入点,比较了国外报告全面收益的方式,指出了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在报告全面收益方面取得的进步,并预测了未来报告全面收益的模式。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全面收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进一步了解企业净资产状况。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不是主要报表,在的财务报告中,它仅作为附表在“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中列示(如表一),然而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脱颖而出成为主要报表之一, 其地位和作用令人刮目相看。

这源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势所趋,更源于我国的发展而带来的会计的巨大变化。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背后,是会计目标的变化引发的会计固有理论、程序和方法与变化的经济环境的摩擦、碰撞与协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标志着,我国在变革收益报告方面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步。

表一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计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 一、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纽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经营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然而各国在、经济、等方面的差异,使企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

工具的创新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隐含着巨大的风险,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大潮中,决策者如何及时了解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收益状况。

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推动着经济的发展,然而会计理论还在许多方面固守着它一贯遵循的原则。

由于原则、收入实现原则、谨慎性原则的限制,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可供出售金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无法在损益表列示,只能绕过损益表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确认,这种做法破坏了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之间原本的关系,进而破坏了整个财务报告体系中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如果要恢复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就要彻底改变损益表一直遵循的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谨慎性原则,这意味着要重新构建会计理论框架,目前还无法实现。

一方面是财务报告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需求,一方面是会计理论发展的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担负起了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的纽带的重任,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搭建二者之间的钩稽关系,使财务报告体系中各要素之间能够继续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可见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重要性源于会计理论发展相对于会计环境发展的滞后,体现了决策有用观与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的矛盾。

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告全面收益的无奈选择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另一使命是报告全面收益

正如上文所述,由于一些传统会计原则的限制,越来越多的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无法在损益表列示,而是绕过损益表直接在所有者权益确认损益表信息的欠缺损害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由此一场关于报告全面收益的大讨论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直到现在仍在进行当中。

(一) 报告全面收益在国外对收益概念的不同认识,将导致收益确认理念和呈报理念及呈报内容上的差别。

(葛家澍 )全面收益的概念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0年首次提出,并将它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由企业同所有者以外的交易及其他事项与情况所产生的净资产的变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SFAC NO.3),全面收益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突破了传统收益的收入费用观,将未确认利得和损失纳入收益报告的范围。

由于报告全面收益对于整个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起到牵一发而触全身的作用,因此到目前为止要求报告全面收益的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没有就未实现利得(损失)的确认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而仅对全面收益报告方式作出了规定。

1. 不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告全面收益英国——1992年10月,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FRS3)《报告财务业绩》,要求企业在损益表之外,编制一个“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又称第二业绩报告,并作为第一业绩报告的重要补充。

损益表反映了已实现的全部损益,包括非常项目,并列示者最关心的“每股收益”,因而,是企业最重要的业绩报告(第一业绩报告)。

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主要反映了绕过损益表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尚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再加上损益表中的净收益,因而,能够提供企业在某一时期内形成的(并非实现的)比较完整的收益信息,是损益表之外的、重要的、关于当期全部收益情况的补充报表。

2. 允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告全面收益(1)新西兰——1994年,新西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RSB)也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FRS2)《财务报告的表述》,要求在财务业绩表之外,同时编制一张权益变动表

其中财务业绩表相当于第一业绩报表,权益变动表相当于第二业绩报表。

(2)美国——1997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第13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130)“报告全面收益”,这一公告对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中报告列示全面收益确定了规则。

根据SFAS130,企业列示其他全面收益全面收益总额可以有三种选择:①在扩展的收益表中列示(净收益全面收益在一张表中详细列示);②在综合收益表中列示(相当于英国的全部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即第二业绩报告);③在权益变动表列示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7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1)《财务报表列报》,在IAS1(修订后)中,提供了两种报告全面收益的方式:① 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反映权益的所有变动); 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是由业主资本交易和对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G4+1在《报告财务业绩(征求意见稿)》中认为“所有已确认的业绩组成项目都必须报告和描述为业绩的组成,而不应当与由于所有者投资或向其分派所产生的权益变动一起报告”(程春晖 2000)。

同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鼓励报告主体采用第一第二种格式列示全面收益,但实际上,在FAS NO130发布的几年间,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告全面收益

这种做法与SFAS NO130发布之前公司所习惯的做法比较接近,且当企业具有负的其他全面收益时,这样显示不太明显。

(吴金龙 2006)布朗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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