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企业流动资产制度

P企业流动资产制度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资金等。

第十八条 应收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工程款、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待摊费用、预付分包工程款、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预付购货款等。

应收票据应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1%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 存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企业,对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 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

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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