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在内陆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摘要】本文通过对FCA术语与FOB术语比较分析,指出FOB术语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应大力提倡采用FCA贸易术语来从事出口业务。

【关键词】贸易术语 FCA FOB风险      一、案例      我国内陆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

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

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

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

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

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

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

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      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损失

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

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

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

本案就是个说明。

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

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

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

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

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装运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