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国统计局合发布条 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和及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促进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定。

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单位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下列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员;(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批准参照《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院定和国院监察机关、国院人力社會保障部门制定处分规对统计违法违纪处分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人员有下列行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行修改统计、编造虚假数据;(二)强令、授地区、部门、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编造虚假数据;(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有前款(三)项、(四)项规定行应当从重处分

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人员对地区、部门、单位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发现或者发现不予纠正造成不良给予警告或者处分;造成严重给予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统计调活动有下列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强令、授统计调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二)参与篡改统计、编造虚假数据。

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统计调活动有下列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处分()故拖延或者拒报统计;(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核实造成不良。

七条 统计调对象单位有下列行情节较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处分()虚报、瞒报统计;(二)伪造、篡改统计;(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其他。

八条 违反国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造成不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职处分

九条 有下列行造成不良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泄露属国密统计;(二)人泄露统计调对象人、庭;(三)泄露统计调知悉统计调对象商业密。

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或者处分;情节较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处分

十条 受到处分人员对处分定不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华人民共和国公员法》、《行政机关公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将有关案件材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处并将处理结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应当及将有关案件材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处并将处理结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移送党纪律检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条 规定由监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国统计局责释。

十五条 规定009年5月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月9日《人民日报》) 相关热词 处分违法违纪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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