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南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投票办法 (20xx年11月19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确保南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保证村民行使民主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村情,制定本选举投票办法。      第二条:南坪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南坪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本次选举选举主会场1个,投票站 13 个,主会场设置在南坪村委(青山),投票站分别设在第一站小湾村民组;第二站设在丰坑村民组(中寨、丰坑、杨龙);第三站设在红星村民组(红星、后坝);第四站设在红旗村民组;第五站设在五星村民组;第六站设在玉言村民组;第七站设在大堰村民组;第八站设在前进村民组(沙岗、前进、和平);第九站设在新村村民组;第十站设在民江村民组:第十一站设在湘江村民组(湘江、团结、泥塘);第十二站设在云台村民组(云台、云江);第十三站设在民兴村民组。

第四条:本次选举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南坪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       第五条: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一次性投票办法。将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按职数设置印制在一张选票上,由选民选票规定的每一职位职数等额填写后投入。选民填写选票时。只能按选票每一栏规定的职位职数填写自已所要选举的人姓名;三种职位栏凡每一栏多于应选数,该栏为局部无效票,全部职数多于应选职数的为全部无效票;三种职务为同一姓名的选票,只认定为该被选人最高职务票。

第六条: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选民可选候选人,也可另选他人。

第七条:参加投票的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自行到选举主会场或投票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投一次票。全家外出或因老、弱、病、残等全家都不能参加投票选举选民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张。本户选民之间可以自行口头委托投票。外出人员既不委托投票又不亲自参加,视为放弃投票;不计算在选民总数内。      第八条:投票时间为选举日即2010年12月15目上午10点至下午2点。各投票站的选民,采取谁先到先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监票、唱票、计票、代写选举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经事前培训后,在选举大会上通过。选民对推荐提名的选举工作人员有异议的,选举委员会必须尊重选民意愿,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主会场和各投票站分别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1个,选民选民证、委托证在验证发票处领取选票后,到秘密写票处秘密填写选票,如选民自己不能填写,到代写处请代写人员填写代写人员必须尊重选民的意愿,选票填写完成后投入票箱。每一位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即最多只能投4张选票(含本人1票)。但投投票代写人员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选民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用正楷字填写选票,字迹要清楚。

第十二条: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可辨认的部分有效;被选人姓名由于书写错误,有错字、别字时,经选举委员会鉴定能确认是某人的,应有效。

第十三条:投票结束,集中各投票站票箱到主会场,公开唱票,计票方式:同一被提名人在高职位未当选,将其高职位得票数累加到低职位上,高职位得票数和低职位得票数相加的得票数为低职位得票数。        第十四条:计票结束,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公布选举结果、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发布选举公告。       第十五条:被选人某一职位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 始得当选。某一职位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六条:第一次选举有3人以上当选,不再进行第二次选举。如主任未选成功,则由副主任主持工作;如主任、副主任均未选成功,则由委员中得票数最多者主持村委会工作。出现当选人数少于3人,以未当选的候选人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按差额选举原则再次投票选举。再次投票选举选举日后的2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如仍然没有候选人得赞成票过半,或当选人数仍然不足,按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规定,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本办法末尽事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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