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渝办发〔006〕9各区县(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市政府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条 加强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地质环境监测责任人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各种地质体变化所进行监测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监测地质遗迹监测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

三条 市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四条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类处置;(二)谁影响谁监测、谁受益谁参与监测;(三)专业监测群测群防相结合。

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和领导将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要安排金用地质环境监测

六条 国土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设、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济、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各种人活动监督管理督促行业人活动责任单位对影响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气象、水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七条 因然条件变化影响进行地质环境监测由国土部门责管理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建筑、采矿、爆破、切坡、破坏植被、堆渣石、排水渗透、抽取地下水等可能影响和破坏地质环境人活动从事该项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责对该活动可能影响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二 管理体制八条 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具体实施管理体制地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分市、区县(治县、市)、乡镇(街道)三级。

九条 区县(治县、市)人民政府责建立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监测络组织有关部门做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编制发布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地质环境监测各项工作落实和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络建设加强地质环境巡回检、排组织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发现问题及处理和报告。

村组、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各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及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对监测实施监测

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主管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地质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库和预测预报系统建设。

区县(治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接受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和监督。

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可能破坏地质环境各类人活动监督检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责任单位实施地质环境监测

被检单位和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国土部门应当保守被检单位和人技术密与商业密。

十条 规划、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技术件提出建议责督促工程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环境监测等保护措施。

十二条 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责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对移民迁建区高切坡、深基础等严重影响地质环境建设活动和建筑设施应责成项目业主加强监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十三条 交通、铁路、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责加强行业各类建、已建项目监管和期维护管理对可能或已影响地质环境建设项目应责成建设项目业主或维护管养单位落实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十四条 水利部门责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期维护监管重加强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弃渣场管理和地下水开采利用监督保护地质环境

十五条 市政部门责加强各类受地质环境影响市政设施监测对各类垃圾处理场地进行监测防止地质环境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条 济、安监行政主管部门责加强对矿山生产活动监管责成矿山企业将地质环境监测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围对矿石采掘、渣石堆砌、矿石运输等采矿活动对地质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重排堆砌场所、采空区、坑口等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因采矿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十七条 气象、水部门应当与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合作及提供气象、水信息配合国土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十八条 设立两级地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管理机构。

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质环境监测总各区县(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环境监测(以下简称区县监测)。

乡镇(街道)设置和落实群测群防管理人员。

十九条 各级地质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建立、维护和使用地质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库、预测预报系统;(二)责组织因然条件改变地质环境监测、评价;(三)对人活动影响地质环境监测进行技术管理;(四)定期提供地质环境监测公报与预报技术;(五)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规程、规;(六)参与地质环境应急调处置;(七)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二十条 各级监测应搞监测队伍建设。

监测人员构成应以技术人员主。

区县(治县、市)监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格事业单位;(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3人;(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水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地质环境监测总应配有业管理、数据应用研究、信息系统及预测预报等专门技术人员。

监测络和监测信息系统二十条 国土部门应当会环保、建设、移民、交通、铁路、市政、水利、人防、安监、济、气象、水等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地质环境监测

监测建立要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各有侧重、分部门实施原则。

监测信息应当及向社会公告实现信息和成共享。

二十二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分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地质遗迹四类。

二十三条 特型地质灾害隐患设立级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隐患设立二级地质灾害监测、型地质灾害隐患设立三级地质灾害监测

二十四条 地下水水地根据供水能力划分重要水地和般水地

满足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水地重要水地满足型工矿企业生产用水或万―0万人生活用水水地水地

地下水重要水地设立级地下水监测水地设立二级地下水监测其余水地设立三级地下水监测

二十五条 国有型矿山开采企业设立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其余矿山开采企业设立二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已合法关闭矿山企业设立三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二十六条 国地质公设立级地质遗迹监测市级地质公设立二级地质遗迹监测县级地质公设立三级地质遗迹监测

二十七条 级和二级地质环境监测应当采用专业监测主辅以适当群测群防手段进行监测三级地质环境监测可以采用群测群防手段进行监测

二十八条 地质环境监测整合各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水地地质遗迹监测(下简称地质环境监测)基础上构建。

分乡镇(街道)级监测区县(治县、市)级监测和市级监测

乡镇(街道)级监测以三级地质环境监测主构建;区县(治县、市)级监测乡镇级监测基础上整合、二级地质环境监测构建;市级监测整合各区县(治县、市)监测基础上重汇总级地质环境监测并通数据库建设管理、信息动化传输等方式建立。

二十九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责市级监测建设管理并对区县(治县、市)监测建设进行指导;区县(治县、市)监测区县(治县、市)级监测建设管理和乡镇(街道)级监测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群测群防管理人员责乡镇(街道)级监测管理并对三级监测建设进行指导。

三十条 人活动影响地质环境监测属、二级监测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监测结报国土部门并接受区县监测管理报行业主管部门;属三级监测责任人应当监测数据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接受乡镇(街道)级监测管理。

三十条 全市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分市级和区县(治县、市)两级分别作市级和区县(治县、市)级监测重要组成部分。

三十二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责制定统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库结构模式、标准化代码、录入格式和应用程序并向各区县(治县、市)监测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

三十三条 各级监测信息系统应具备质量监控、检、询、统计、打印、绘图、制表和计算多种功能以满足评价与预测要。

三十四条 各级地质环境监测监测数据按市监测信息系统要汇总上报。

四 专业监测和评价预报三十五条 专业监测主要指委托具有测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勘质专业单位利用专门地质环境监测设备进行地质环境监测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预测预报地质环境质量评价结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三十六条 地质环境恶化严重或造成影响巨地区应当实行专业监测

可能或已影响地质环境人活动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质单位实行地质环境专业监测

三十七条 因然因素破坏地质环境专业监测工作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责组织实施;因人因素破坏地质环境专业监测工作由责任单位责并接受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业管理。

三十八条 专业监测应当合国规和有关规程、规定要提供较精确地质环境预测预报

地质环境预测预报主要容包括地质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可能发生、地、成灾围及影响程等;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容主要指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势态评价。

三十九条 地质环境监测预测预报地质灾害、地下水水质水情、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地质遗迹变化趋势预测预报

地质灾害趋势预测预报按其效性分长期预报、期预报、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

四十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预测预报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汇总全市监测地质环境预测预报和质量评价成向国土部门提交地质环境预测预报和质量评价成。

区县(治县、市)监测责汇总地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测地质环境质量向当地国土部门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提交地质环境质量评价成。

四十条 各级地质环境监测提出地质环境预测预报报告国土部门审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情况特别紧急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和临灾预报可以先组织群众预防再进行上报。

群测群防四十二条 发动广群众共参与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工作地质环境监测重要手段。

村组、居委会等基层治组织应当向当地人民群众宣传地质环境保护重要性协助组织因地质环境破坏所影响群众开展简易监测落实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做灾害性地质环境变化临灾预报并协助组织灾害发生前救助、避险工作

四十三条 地质环境存恶化趋势要进行地质环境监测应当实施群测群防监测

实施专业监测应当辅以群测群防监测工作

四十四条 地质环境群测群防主要工作容()执行汛期值班制坚持汛前排、汛巡和汛核“三”制;(二)以巡、宏观观测和简易监测相结合方式进行监测定性分析地质环境发展趋势;(三)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做信息报告和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十五条 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应当定期对责地质环境进行监测监测记录简易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地质环境变化加剧及上报情况特别危急可发布险情信息并组织救工作并做地质环境监测标志、设施保护。

四十六条 区县(治县、市)监测和乡镇监测应当地质环境群测群防监测技术指导助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掌握地质环境监测基知识指导基层组织设立群测群防简易监测

四十七条 各区县(治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巡、检对检新发现问题及采取措施。

四十八条 各地质环境监测受益单位和人应当积极配合监测人员工作参与到群测群防监测工作

六 附 则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地质环境监测、评价、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显著成绩单位和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条 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有关工作人员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损失由其所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十条 暂行办法印发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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