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向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探析

论文关键词 长期股权;法;权益法转换;商誉   论文摘要 新颁布的《企业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有的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文以成本法权益法的原理及适用范围为基础,通过实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

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

实务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来判断;另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

可见持股比例并非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

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

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

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即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

由于减少投资或追加投资等各种原因,致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影响程度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权益法成本法适用的范围,重新判断新的影响程度,进而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原来的核算方法。

一般情况下是通过持股比例进行判断的。

为便于理解持股比例核算方法之间的对应关系,笔者用图1说明。

从图1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方法是:如果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应采用权益法,一旦持股比例高于或者低于这个范围,就应采用成本法;与之相反。

原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若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进入20%-50%的范围就应改按权益法

二、成本法权益法转换的情形及其处理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法权益法转换的情形有两种。

一是原持股比例不足20%,因持股比例增加进入20%—50%,导致成本法权益法转换,这种情况是指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二是原持股比例在50%以上,因持股比例减少进入20%—50%。

导致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这种情况是指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

此时应以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按照权益法核算、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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