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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自行离开不适岗位,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于2010年8月与一家皮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所在的岗位是负责往皮革上涂胶水。现在,我已怀孕4个月。鉴于胶水中含有铅、汞、甲醛等化合物,气味刺鼻,为保证胎儿健康发展,医生建议我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我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僵持一星期后,我便自行到员工食堂帮厨。公司遂以我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浙江 黄玉兰      黄玉兰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底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不应让你从事原工作。《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8类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第一类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鉴于胶水中含有铅、汞、甲醛等化合物,你不应再在该岗位上工作。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另行安排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在你已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为你“安排其他劳动”。再一方面,你不属于擅自离岗。在你的多次要求之下,公司在一个星期过后仍不予理睬,硬要你在原岗位工作,这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说,属违章指挥;对于你及胎儿的健康而言,又是强令冒险作业。《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你自行到员工食堂帮厨并无不当。      儿子不养老,房子是否能要回      去年年底,儿子要结婚,我和老伴商量后,将自己的一套住房送给他作为婚房。可意想不到的是,儿子自从结婚后就对我们俩不管不问了。前不久,老伴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因医疗费用高,我便要求儿女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他表现冷漠,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这令我感到非常寒心。请问,我现在想要回当初我和老伴赠与儿子的房子,是否合法?   贵州 林凤鸣      林凤鸣读者:   就你反映的情况而言,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自己的房子。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该条可知,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该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撤销权仅能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你和老伴年事已高,且老伴还身患疾病,急需子女的照料和扶助。作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你儿子本应积极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但他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其行为属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因此,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当初的赠与行为,要回自己的房子。需要提醒你的是,该撤销权只能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出这一期限,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所以你应该及时行使这一权利。      收留疯女做“老婆”,为何被判强奸罪      我侄子因经济原因,30多岁还没有娶上媳妇。今年正月,有一个女精神病人流浪到我们村并以要饭为生。我侄子看她可怜,便将她收留下来做老婆。期间我侄子多次和这名女精神病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对方都是自愿的。前不久,我侄子突然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我侄子有期徒刑一年。请问,收留疯女做“老婆”为何被判强奸罪?   安徽 阮吉安      阮吉安读者: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片面地理解强奸罪的构成,以为强奸罪必须要使用暴力才能构成。其实,是否构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非法性行为。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并不仅仅限于暴力和胁迫,只要这种手段达到使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程度之一的,就属于强奸罪中的“强行”手段,而不能仅仅看受害人是否有反抗。由于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为人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实属是在被害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发生的性行为,因此,法律对这类人群采取了特殊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好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只要明知对方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侄子对收留的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这一情况是明知的,从表面上看,该妇女与他发生性行为时,确实是“自愿”的,但她的这种“自愿’仅仅是因为她精神处于非正常状态,不知道反抗,而并非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你侄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者“失踪”,能否申请对其妻先予执行      不久前,我哥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至今仍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黄某与我哥哥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黄某就玩失踪了。而我哥哥在医院已欠下不少医疗费用,无力继续负担。请问,交通肇事者下落不明能否申请对其妻先予执行?   湖北 李贵贤      李贵贤读者: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应为义务人即当事人本人,而不是案外其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该规定肇事者黄某的妻子不属该起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即不属你哥哥所受伤害的赔偿义务人,依法无义务负担你哥哥的医疗费。此外,交通肇事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肇事者黄某的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黄某的妻子亦没有负担你哥哥医疗费的义务。   因此,你哥哥无权要求黄某之妻承担赔偿责任,亦无权申请对其进行先子执行。不过,为解决燃眉之急,你们可以向交警部门了解黄某驾驶的肇事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是否在有效期内。若已投保了交强险,且交强险还在有效期内,你们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史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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