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区域模式

一、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与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模式选择之间存在密切互动影响效应。

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模式选择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一系列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模式选择问题也逐渐成为经济学界与相关决策部门关注的焦点(王川兰,2007),已经有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文献发表。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对地方政府行为与地区经济发展模式选择的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我国市场化导向的早期分权化改革进程中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与地区经济发展差距持续扩大现象(龚晓斌、徐立新、陈光炎,2005;徐现祥、李郇,2005,胡向婷、张潞,2005),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地方政府为主要经济利益主体的地区经济利益协调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问题(保建云,2005)。

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区发展模式选择问题也同样引起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已经有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文献发表(Bhalla Ajit.Yao Shujie and Zhang Zongvi,2003, Yang D.T.,2002;Lu M.and Wang E.,2002)。

但专门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构建中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地区经济利益协调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角度,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区经济发展模式选择进行系统研究的文献仍然较为缺乏。

本文希望在此方面弥补现有研究文献的某些不足,为相关研究与决策提供某些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证依据。

二、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市场化条件与约束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一定是市场化条件,也受到地区经济规模与发展程度、市场规模与市场结构的影响和约束。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本身并不是绝对地、单向地、简单地把地方政府经济决策权与资源配置权向市场转移,而是涉及到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优化、地方政府运行绩效提高、地方政府如何更有效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与促进作用的制度安排及其优化等多方面的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还必须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结构与市场化条件相适应,不能超越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化条件。

首先,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与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职能调整的领域必须是市场能够以更高的效率替代地方政府调控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某些功能的领域,或者通过市场机制更能够现实社会经济目标的领域。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不适合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交给市场与地方社会中介组织。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资源配置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调整必须与本地区的市场发育相适应,以本地市场机制与社会中介组织具备承担地方政府转移的职能为前提。

其次,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在一定的市场机制促进下实现的,市场机制是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推动力量。

地区经济运行市场化程度提高对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提出了3方面的要求:一是市场竞争机制必然会导致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从市场中退出,需要提高地方政府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能力;二是市场经济交易发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产生了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强化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市场的监督管理能力和提供制度规则的能力,才能降低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地区市场化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各种交易摩擦与经济利益冲突,要求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协调利益冲突、解决交易摩擦的能力,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地区经济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再次,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是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市场化进程,为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对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方面:一是消除地方政府对某些可市场化交易资源的垄断性配置和不当干预,为地区市场竞争机制与资源配置机制的形成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品的能力和效率,为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与地方公共品供给条件;三是为市场供求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地方性制度安排与制度供给条件,降低地区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成本。

当然,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方式与效率也受地区市场化程度的约束。

一是地区经济规模及市场化程度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程度,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成本不能够高于本地区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所带来的收益增进;二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程度是评价地方政府效率与职能转变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三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能超越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和市场化水平,如果超越本地区市场化水平而过度转移地方政府管理本地区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力,或者放弃在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该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则必然导致地区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制度规则的供给不足,损害地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公平与正义;四是本地区市场失灵程度、需要弥补的领域与方式,是制定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政策的重要依据,能否更好地弥补本地区市场失灵是衡量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五是地方政府职能必须根据本地区市场经济运行状况而相应调整和改进,既不能超越本地区市场化水平也不能够滞后。

三、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与特点分析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途径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中央政府的职能转变紧密相关,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构成部分。

中央政府职能转变的程度与方式对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产生直接与间接影响。

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组织体系中,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在中央政府的认可与授权条件下进行的。

中央政府领导、推动与授权仍然是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与形式。

其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需要在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地区发展与区域协调特色明显。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地方公共政策制定程序和内容调整为主要内容,是为了适应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推动的综合性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已经由最初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发展到目前的提高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改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效率、优化地方公共政策为主要内容。

地方政府适应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而自我推进型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形式,地区发展与区域特色更为明显。

再次,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是提高地方政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政策与公共产品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区域治理能力、优化地方公共政策体系、推动地区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的重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地方政府逐渐成为重要的地区经济利益主体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

地区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利益最大化导向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地方政府提高地方公共产品与地方公共政策的供给能力与效率,同时在地区经济发展竞争中谋求更有利的宏观政策与制度环境。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