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家增值税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经济新常态”下的后营改增时代,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皆为市场经济国家,拥有几十年的增值税制设计经验,能够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

文章对OECD国家增值税纳税人、基本税率、低税率免税规定等进行全面比较后,发现欧盟国家和非欧盟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

欧盟国家税率结构多样,免税和零税率范围广泛;非欧盟国家税率结构单一,税收减免范围相对严谨。

大多数国家在生活必需品、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服务和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可借鉴OECD国家经验,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相关产业政策完善增值税制,适时优化增值税纳税注册认定制度,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谨慎确定增值税的优惠范围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OECD; 增值税税率免税范围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01—0062—05   一、引言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政府为适应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行了营改增试点。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如何科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关注的热点。

崔文波[1]和蔡艳[2]研究了西方部分发达国家增值税税制设计,从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出口退税方面与我国增值税税制进行对比和分析;蔡文莹[3]则具体到四个典型的发达国家,补充了国际上对待小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出口退税程序和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但是,多数研究只是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简单地介绍西方国家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往往并不能得出深刻的结论。

为了解决营改增中的重难点领域,如金融业、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改征增值税问题,闫晓茗[4]重点关注了欧盟国家对待金融业的增值税设计方法,指出了对金融业大范围免税的弊端,并对金融业内各种服务的征税规则进行了分析。

徐志等[5]拓展了不动产交易方面的增值税设计研究,以德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为例进行比较,认为对不动产交易征税和重视不动产交易增值税的社会公平问题是我国当前应该采取的措施。

现有研究为我国解决难点行业的增值税设计问题提供了可行的建议,但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几个国家的经验借鉴,不能全面地揭示增值税的国际先进经验,并对我国增值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更为合理的建议。

二、OECD国家增值税基本情况   目前35个OECD国家由22个欧盟国家(英国虽然退出欧盟,但由于其增值税制度以欧盟增值税指令为蓝本,故暂将其看作欧盟国家)以及其他各大洲(欧洲、美洲、亚洲等)的13个国家组成,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以欧盟增值税为基础的传统型增值税制度(VAT),少数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征收的是一种被称为现代型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税(GST)。

(一)OECD国家增值税注册门槛与税率结构   OECD国家增值税税制结构包括纳税人(注册门槛)、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免税范围,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OECD中的欧盟国家一般推行的是传统型增值税,其特点实行多档税率,征税范围较窄,免税范围较宽,税制结构较为复杂;而OECD中的非欧盟国家大多实行的是现代型增值税制度,其特点表现为单一税率、宽范围、少减免、税制简便,且大部分OECD国家增值税中,都有注册门槛的规定。

(二)OECD国家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   本文的低税率是指介于基本税率和零税率之间的税率,即相对于基本税率较低的税率,是国家为支持某些行业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10个采用单一税率形式增值税国家外,其他24个OECD国家(以欧盟国家为主)的低税率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食品、饮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药品,报纸、书籍等印刷品,旅游、住宿、餐饮服务,音乐、电影、广播服务,交通运输等方面,且税率一般较低,大多在10%以下。

具体如下:   1.共有19个国家对食品、饮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税率的减税政策,其中欧盟国家有15个:德国(7%)、法国(5.5%)、希腊(13%)、意大利(4%)、捷克(15%)、奥地利(10%)、比利时(6%)、芬兰(14%)、荷兰(18%)、卢森堡(3%)、匈牙利(18%)、波兰(8%)、斯洛文尼亚(9.5%)、西班牙(10%)、瑞典(12%);非欧盟国家有4个:冰岛(11%)、挪威(15%)、瑞士(2.5%)、土耳其(8%)。

2.共有16??国家对药品实行税率的减税政策,其中欧盟国家有14个:德国(7%)、法国(2.1%)、意大利(10%)、希腊(6.5%)、捷克(10%)、比利时(6%)、爱沙尼亚(9%)、拉脱维亚(12%)、芬兰(10%)、荷兰(5%)、卢森堡(3%)、匈牙利(5%)、斯洛伐克(提供给残障人士,10%)、斯洛文尼亚(9.5%);非欧盟国家有2个:瑞士(2.5%)、土耳其(8%)。

3.共有19个国家对报纸、书籍等印刷品实行税率的减税政策,其中欧盟国家有16个:德国(7%)、法国(2.1%)、意大利(4%)、希腊(6.5%)、捷克(10%)、葡萄牙(6%)、奥地利(10%)、比利时(6%)、爱沙尼亚(9%)、拉脱维亚(12%)、芬兰(10%)、荷兰(5%)、爱尔兰(9%)、卢森堡(3%)、波兰(5%)、瑞典(6%);非欧盟国家有3个:冰岛(11%)、瑞士(2.5%)、土耳其(报纸和杂志1%,图书和类似出版物为8%)。

4.共有14个国家对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实行税率的减税政策,其中欧盟国家有10个:意大利(10%)、希腊(6.5%)、比利时(12%、6%)、爱沙尼亚(9%)、芬兰(10%)、爱尔兰(9%)、卢森堡(3%)、匈牙利(18%)、西班牙(10%)、瑞典(12%);非欧盟国家有4个:冰岛(11%)、挪威(8%)、瑞士(2.5%)、土耳其(8%)。

5.共有13个国家对交通运输等服务实行税率的减税政策,其中欧盟国家有9个:法国(10%)、意大利(客运,10%)、希腊(13%)、奥地利(客运,10%)、比利时(客运,6%)、芬兰(客运,10%)、拉脱维亚(12%)、卢森堡(个人运输,3%)、西班牙(10%);非欧盟国家有4个:冰岛(陆路,11%)、挪威(客运,8%)、瑞典(客运,6%)、土耳其(提供给运输行业的运输工具和其他商品与服务1%)。

在已有的24个存在多档税率结构的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的低税率适用范围大体一致;而OECD国家中的非欧盟国家,如冰岛和土耳其,在低税率应用范围方面更具多样性,冰岛对音乐光碟等电子服务和广播电视许可服务采用11%的低税率,而土耳其不但对电影、戏剧等娱乐活动门票按8%的低税率征收,同时还将该低税率适用范围扩大到私人教育、农用机械、定制服装和部分市政服务,同时对农产品、农用机械、为交通运输业提供的运输工具和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的车辆和金融租赁等大部分国家适用免税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采用税率极低的特殊低税率,这一特殊低税率为1%。

(三)OECD国家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   OECD国家增值税税率范围主要集中于出口商品和服务、国际运输、书报、食品、医疗、教育、童装等。

大部分国家仅就一项或几项货物和服务实行税率

1.共有27个国家对全部或者部分出口商品或服务实行税率,其中欧盟国家有17个:德国、法国、意大利、希腊、葡萄牙、英国、比利时、爱沙尼亚、芬兰、荷兰、爱尔兰、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西班牙;非欧盟国家有10个: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冰岛、以色列、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

2.共有7个国家对国际运输货物及服务实行税率,其中欧盟国家有5个:意大利、希腊、爱沙尼亚、波兰、罗马尼亚;非欧盟国家有2个:韩国、挪威。

3.共有6个国家对药品实行税率,其中欧盟国家有3个:爱尔兰、西班牙、瑞典;非欧盟国家有3个: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

4.共有4个国家对食品和饮料等实行税率,其中欧盟国家有2个:英国、爱尔兰;非欧盟国家有2个:澳大利亚、墨西哥。

5.共有4个国家对书籍、报纸等实行税率,其中欧盟国家有3个:英国、爱尔兰、西班牙;非欧盟国家有1个:挪威。

6.共有3个国家对医疗器械或服务实行税率,且3个国家全是非欧盟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

7.共有2个国家对童装实行税率,且都是欧盟国家:英国、爱尔兰。

但也有一些国家税率项目较多,像墨西哥对动物转让(比如家养的狗和猫)和蔬菜、专利药品、一些食品、巴氏杀菌乳、再保险服务实行税率;而挪威的零税率项目更多,包括出口的商品和服务,海洋石油活动,提供给外国船只、国际航线的飞机的物品与服务,售卖、租赁、建造和维修船舶、飞机和站台,直接提供给或接受的国外运输服务,业务转让,公共道路和某些铁路轨道,书报,保修期的维修服务,以及为外国委托人的账户提供的服务

(四)OECD国家增值税免税范围   OECD国家增值税免税范围较为集中的项目是金融,不动产,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邮政,博彩服务等。

1.共有28个国家将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规定为免税范围,其中欧盟国家有19个:德国、法国、意大利、希腊、捷克、英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荷兰、爱尔兰、卢森堡、马耳他、匈牙利、葡萄牙、波兰、斯洛伐克、西班牙、斯洛文尼亚;非欧盟国家有9个: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冰岛、日本、韩国、挪威、瑞士、土耳其。

2.共有24个国家将出售和出租不动产规定为免税范围,其中欧盟国家有15个:德国、法国、捷克、英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荷兰、爱尔兰、卢森堡、匈牙利、葡萄牙、斯洛伐克(5年房龄的建筑物和公寓)、西班牙、瑞典;非欧盟国家有9个: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土耳其。

3.共有18个国家将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服务规定为免税范围,其中欧盟国家有13个:法国、意大利、希腊、捷克、英国、爱沙尼亚、芬兰、荷兰、匈牙利、卢森堡、波兰、斯洛伐克、西班牙;非欧盟国家有5个:加拿大、冰岛、日本、韩国、瑞士。

4.共有17个国家将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规定为免税范围,其中欧盟国家有12个:法国、希腊、捷克、英国、爱沙尼亚、芬兰(基础教育)、荷兰、卢森堡、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西班牙;非欧盟国家有5个:加拿大、日本、韩国、挪威、瑞士。

5.共有5个国家将彩票、博彩等服务规定为免税范围,他们全是欧盟国家:捷克、?凵衬嵫恰⑵咸蜒馈⒉?兰、斯洛伐克。

6.共有4个国家将邮政服务与用品规定为免税范围,他们全是欧盟国家:捷克、爱沙尼亚、波兰、斯洛伐克。

此外,还有国家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黄金投资、并购或业务重组有关的货物处置等行为纳入免税范围

三、OECD国家增值税特点   (一)OECD国家欧盟国家增值税特点   OECD国家中的欧盟国家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欧盟增值税指令,形成了比较统一的增值税税制格局。

这种统一的增值税税制又称为传统型增值税税制,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税率结构的多层次性和优惠减免的宽覆盖性。

其一,税率结构的多样性。

大多数欧盟国家增值税税率超过一档,其中实行两档税率国家有6个,实行三档税率国家有13个,实行四档税率国家有1个,实行五档税率国家有1个。

在多档税率的结构中,基本税率较高,为17%~27%之间,大多数国家在20%以上。

但各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优惠税率的项目,在低税率的选择上产生了较大差异,形成了高基本税率与多档次低税率相结合的税率结构模式。

优惠税率一般较低,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基本税率+低税率+特别低税率”的组合,低税率一般在10%和13%居多,特别低税率中5%居多。

其二,免税范围和零税率范围的广泛性。

欧盟国家免税和零税率范围覆盖广,包括运输业、食品、音乐、电影、图书、金融、文化和宗教服务、体育、非营利性组织、彩票和博彩、邮政、医疗和福利服务、教育等各个方面,更多地体现出欧盟增值税税制的灵活性和多变性。

(二)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增值税特点   不同于欧盟国家,OECD国家中的非欧盟国家大多实行的是与前者有很多不同点的现代型增值税制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税率结构的单一性,另一个是税收优惠设计的谨慎性。

其一,非欧盟国家多数采用单一税率

实行单一税率的非欧盟国家有8个,税率一般比较低,最高的是智利(19%),最低的是加拿大(5%),但是加拿大的增值税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其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GST)税率分为联邦级别的基本税率(5%)和各省级税率(0~8%)。

其二,税收减免范围控制相对严谨。

欧盟国家税收减免集中在国际运输、基本食品、农产品和医疗方面,除了存在多档税率的几个国家(土耳其、冰岛、以色列、挪威等),?我凰奥使?家严格控制增值税的豁免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税制的简便性,可以极大降低征管成本。

除此之外,部分国家(澳大利亚、挪威和瑞士)还针对非营利组织或慈善机构提高了纳税门槛(或实行免税待遇),这种制度设计兼顾了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和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作用。

(三)OECD国家增值税的共同点   OECD国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无论是否实行的是现代型增值税,多数国家设立了纳税门槛。

纳税门槛有助于保护小微企业,减轻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项目,如教育、基础医疗和食品,各国均出台相关优惠措施。

四、OECD国家增值税我国启示   (一)OECD国家增值税我国的借鉴意义   OECD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且以发达国家为主。

我国目前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近年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且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力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OECD国家增值税政策对我国税收改革具有前沿性的借鉴意义。

总体而言,OECD国家具有较为先进的增值税税率结构,包括税收优惠的针对性和税率档次的多样性。

税收优惠而言,我们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确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不可照搬;在税率档次方面,由于我国增值税发展历史较短,所以更应突出税收公平这一方面,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削减税率档次,不可盲目跟从外国多税率档次的国家

1.低税率税收优惠的设置   我国在低税率税收优惠的适用方面较为宽泛,但没有确实落入具体项目之中,我国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改革进程中需要发挥低税率、零税率的激励作用,鼓励和扶持特殊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且考虑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增值税税率优惠范围需要集中在以下产品和服务上:   (1)基本的生活必需品   生活必需品是指维持生活所必要的商品,如食品、药品、农林牧渔商品等。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其适用税率仍然较高,以生活必需品中的食品而言,我国仅对初级农产品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很多采取零税率,如英国等;或者采取免税的方式,如韩国等。

同时这些国家相较于中国,其生活必需品行业的发展较快。

所以中国可以进一步效仿此类国家实行税率的适用政策,进一步稳固中国社会必需品对人口的保障。

(2)具有正外部性以及激励效应的产品服务   由于人口众多以及社会福利投入不足,我国许多福利政策没有落到实处,如教育、社会文化服务、慈善、体育活动等。

所以我国需要降低此方面的税费负担,鼓励相关产业的发展。

就国外而言,已经有部分发达国家采取了此类政策,如法国对报纸、药品、音乐演出(包括音乐剧、音乐会等)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有关工业废物、材料回收再利用的交易行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所提供的社会教育、文化、体育、慈善等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等免征增值税;英国对非营利性体育门票、文化服务、慈善机构筹款活动免税

降低相关方面税率,必然会吸引大部分投资者,最终我国相关产业必然会得到发展空间。

(3)金融保险、贵金属供应等特殊行业   就目前营改增之后,我国金融行业的税率已经确定为6%,虽然相比于17%的基本税率要少了很多,但是这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是远远不足的。

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对金融服务行业已经实行免税的政策。

金融的发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硬实力,鼓励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即时进行,所以我国也应该效仿发达国家降低金融行业税率,进一步鼓励金融行业的发展。

2.简化税率档次   增值税不同于消费税,具有普遍征收的特性,因此更应该凸显公平性原则。

我国增值税而言,虽然根据不同项目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但是一方面,多档税率的遵从成本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多档税率本身就与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相违背,发达国家近期的增值税改革主要改进之处在于基本取消了低税率,缩小了减免税优惠范围,并将零税率免税政策设置在较窄的适用范围内。

2010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增值税绿皮书《增值税的未来:面向一个更加简单、健全和有效的增值税制度》,并于2012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增值税的未来》的决议,将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定位于更加简单、有效、 中性、健全的制度以及加强反避税。

我国增值税的发展仍然没有发达国家健全,但是具体趋势大致相若,需要简化我国税率档次,并最终达到简化征收的目的,除了上文提及的相关方面外,我国应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税率免税的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建议   1.适时优化增值税纳税注册认定制度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有5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3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衡,可以对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适当下调。

在OECD国家中,澳大利亚针对正常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分别规定了两种注册门槛(前者为75 000澳元、后者150 000欧元,挪威、瑞士也有类似规定),而加拿大规定小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纳税登记,大部分国家针对所有的纳税人都只确定了一个注册门槛。

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日本通过核查企业基期(一般指上一年度)营业额是否超过1 000万日元或者其是否被应税销售额超过5 000万日元的企业控制来确定该企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首先,在后“营改增”的初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能还需要保持多个标准,但我国应该根据各行业所面临的问题,逐步建立类似于OECD增值税的统一的注册门槛。

例如,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下调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将商业企业调为50万元,服务企业调为100万元,建立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注册制度。

其次,应适时提高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的注册门槛,以弥补公共服务政府供给不足的缺陷。

最后,对被大企业控股的小企业,可以根据控股企业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将被控股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可以降低大企业通过控股小企业进行避税的动机。

2.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   增值税是中性税种,理应避免其对经济活动的畸形干扰和增加政府的征管成本。

为实现这两个目标,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借鉴OECD国家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设计经验,根据企业的实际负税能力调整和优化增值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适当降低税率,从而减少纳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OECD实行单一税率国家,其税率大小基本在15%左右,与我国17%的基本?率相接近。

作为改革目标的中国增值税制,在考虑自身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外部因素,目前我国所处的环境中亚太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多为10%以下。

虽然欧盟以及世界各地其他地区增值税税率较高,但是首先欧盟国家社会福利强于我国,征收率较高情有可原;其次,中国处于亚太环境之中,增值税税率需要向邻近地区看齐。

就与相关国家相比对而言,符合中国实际的改革方式可能是一档基本税率加一档低税率税率结构,再附加一些零税率免税完善税率结构。

使用类似税收结构的国家超过了40%,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除外。

中国既然选择了营改增,将增值税摆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那么更应该体现其公平征收,更应该偏向税率越少越好的税率结构,这不仅符合世界性发展趋势,而且也可以兼顾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

我国增值税有三档税率(17%、11%、6%)和两档征收率(5%、3%),就目前的市场发展情况而言,行业间的壁垒日渐模糊,不同行业之间增值税的不同只会鼓励更多的纳税筹划,鼓励不公平竞争,最终将社会资源转移到低税率项目之中,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因此减少目前的税率档次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在保持当前17%的基本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将低税率类型减少为一档,并适当降低税率,即可以将新增试点行业应税项目的税率归并为一档,税率大小可以设定为10%,以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给社会带来的正效应。

3.谨慎确定增值税的优惠范围税率   结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改进增值税的优惠范围税率

目前,在发展序列上,我国重点支持农业和农用工业、轻工、纺织业、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机械、电子工业、高技术产业和经济效益好的出口产业,尤其看中对外贸易。

在上述生产领域中,涉及了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服务和出口贸易等,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应着重考虑。

营改增之前,我国增值税免税范围限于服务业以外的行业,范围相对确定;但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根据过渡期安排,大体划进了增值税免税范围导致免税项目比较杂乱。

为规范增值税制度,建议重新审核增值税免税项目,谨慎选择纳入免税范围服务业项目。

另外,现行的零税率应用范围应适当扩大,对服务业出口实行税率的项目应该扩大,并且简化出口退税制度,助力我国服务出口的壮大。

所以具体而言需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增值税已经发展完备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基本集中于上文提到的几个方面:生活必需品(食品等)、具有正外部性以及激励效应的产品服务(教育类场所,医疗设施等)、金融企业。

所以我国要做的就是在其他行业与此类行业之间明显地划清界限,以防止恶性税收竞争,减少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保证增值税税收中性,将优惠税率集中于民生福祉项目。

【参考文献】   [1] 崔文波.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经济管理者,2014(7):31.   [2] 蔡艳.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赤峰学院学报,2016(3):86—88.   [3] 蔡文莹.我国增值税制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比较[J].商业现代化,2016(19):214—215.   [4] 闫晓茗.金融行业增值税征收的国际经验借鉴[J].中国财政,2016(6):65—67.   [5] 徐志,徐佳英.不动产交易增值税处理的国际借鉴[J].税务研究,2015(6):1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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