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是英美等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是在有关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自身要求的共同推动下而起来的(陈汉文,2001)。

1999年,由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等组织发起成立的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发表了如何改进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全面扩展了审计委员会职能

审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及各项互动关系中,其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关系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由于这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及财务呈报系统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本文拟对此作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 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之相互关系  审计委员会公司组织结构中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独立董事组成。

其建立的初衷是基于众多的公司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而在董事会中寻求建立一支独立的财务治理气力以强化注册师的独立性,从而进步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随着环境的改变以及审计委员会实务的发展,审计委员会的活动与功能从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拓展到对公司整体财务呈报体系(包括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公司经营风险、治理当局对法规的遵循情况、道德、利益冲突题目及对违法舞弊行为的调查等多个方面。

Louis Braiotta(1999)在《审计委员会手册》(第3版)中将审计委员会的基本功能界定为规划、监视、报告三个方面。

其中的一项重要便是对内部审计进行监视

依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之见,内部审计是指一个组织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评价活动,并作为该组织的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一种服务,其目的是协助该组织治理职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为此,内部审计应向他们提供与所审查活动有关的、评价、建议、忠告和资料。

这里所指的组织治理职员,包括治理当局和董事会成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中译本,1998)。

据此,西方很多企业在内部审计部分的机构设置上都采取了一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形式(陈汉文,1997)。

内部审计部分同时向治理当局和董事会负责和报告。

在行政上,往往由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执行官(CFO)领导,根据企业经营治理的需要,决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并向CFO做行政上的汇报;并与其他职能部分保持独立,在组织地位上与其他职能部分处于同等的位置;与此同时,内部审计部分还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职能监视,通过审计委员会从而不受限制地接触董事会

可见,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的控制与监视职能服务,而内部审计为经营治理提供服务;同时,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对内部控制与财务呈报系统进行独立评价,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及财务呈报的可靠性。

不过,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分,并形成对其的一种监视关系。

二、 审计委员会监视内部审计之缘由  1.提升内部审计公司组织架构中的地位,加强内部审计职员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职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

这里的所谓“独立”,是指内部审计职员应与其所审查的活动保持应有的独立,为其能够自由和客观地完成委派的审计任务,取得期看的工作成果提供足够的保证(周灿龄、张勇 ,1995)。

公司组织结构中,内部审计部分属于公司行政系统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动中要服从于公司治理当局的指挥。

固然这有助于结合公司经营治理的需要进行审计,但是同时也形成了评价者(内部审计)与被评价者(治理当局及其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与财务呈报)角色混同的矛盾现象,不利于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发挥(陈汉文、李若山,1993)。

因此,董事会属下的审计委员会职能上对内部审计进行监视,通过对内部审计组织章程、预算与人事、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以此进步内部审计部分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治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进而进步内部审计的效率。

2.帮助审计委员会全面履行其财务治理的职责。

Thomas和Nigel在英国公司治理题目时指出,审计委员会的董事如未收到足够的信息,那么就如同董事会的其他董事一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Thomas. S Nigel .K ,1992)。

审计委员会一般由3—5名成员组成,其中并不是每个成员都具备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无法经常性地参与会计和审计的业务,也不可能亲身执行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

随着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扩展,为了有效地履行其全面监管的职能,就必须通过对内部审计监视行动而与之保持信息的沟通与互动。

内部审计职员不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并且由于其相对独立的组织地位,可以对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

因此,审计委员会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资源上风,更好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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