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企业的办法。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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