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开会期间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这是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l、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各方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产业、基建、后勤、财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要的建议和方案。
(二)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一般不列为提案:
l、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学校各部门、年级组有权解决的问题;。
5、概念不清的问题。
对于不能列为提案的有关问题,可作为教职工意见,由提案征集组代转并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1、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要实事求是、一事一案。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否则,不予立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4、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要符合上述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代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提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送有关校领导审查。
2、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3、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校领导出面解决的,直接转交校领导。
l、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按提案的意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教代会秘书处要组织代表到有关部门、年级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
3、立案提案的实施必须有结果。不予立案的理由,均须向提案人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
5、提案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为委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