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将普通百姓变成了一个个的新闻人,也可以成为自媒体者。

许多最新鲜、最及时的事件几乎都出自各大视频网站、交友平台。

小到家庭琐事大到交通事故的第一现场,都可以通过网络呈现在大众眼前。

校园暴力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过去以为校园暴力只会出现在电视新闻中,而且数量也是凤毛麟角。

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及视频浮现在大众眼前,我们才忽然发现,校园暴力竟然如此普遍的出现在校园内外。

在很多视频网站上,我们会时不时地看到这些内容:浙江省一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男生关在屋子里暴打,用烟头烫男生的皮肤,用绳子勒脖子;江西省九名女生围殴一个女生,对其进行殴打;四川省三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名女孩施暴,将女孩的上衣脱光并进行拍照,照片中有施暴的两名女生还摆出剪刀手;贵州省一男生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围殴致死,等等。

[1]如今的校园暴力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手段的残忍程度也在加重,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毕业论文网   一、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所谓校园暴力,是指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针对他人的生理、心理、名誉、财产等实施暴力行为。

主要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凌与压迫,也包括老师和校外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最终结果是造成被欺凌者感到自己处于无助的弱势状态。

[2]在大多数的校园暴力中,除了部分人身伤害之外,校园暴力造成的最直接后果是带来受害者心理上的煎熬与摧残。

校园暴力可以分为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其中直接暴力包括肢体暴力和言语暴力

肢体暴力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形式,如校园凶杀、打架斗殴等,是施暴者通过对受害者身体的伤害来达到显示自己厉害而使受害者害怕的目的。

而言语暴力则是通过嘲讽、辱骂、诽谤等方式使受害者从心理上感到害怕、无助的暴力形式。

间接暴力则主要指冷暴力

如果说肢体暴力和言语暴力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形式的话,那么冷暴力就是一种典型的无形的暴力形式。

暴力通常表现为在校园中形成小团体或拉帮结派、散布谣言,刻意地冷漠、疏远、孤立他人,将受害者排除于某个团体之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暴力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暴力形式。

从根本上讲,网络暴力是将肢体暴力、言语暴力相结合,通过互联网这个中介呈现在大众眼前的一种暴力形式。

包括在QQ、微信、微博等主要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对受害者实施校园暴力的视频、照片等。

二、我国法律校园暴力规制法律缺位   校园暴力在全球范围内都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毕竟每个国家的未来都寄托在这个庞大的青少年群体的身上。

然而,反观我国针对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现状,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置上存在明显的缺位与不足。

首先,现行法律内容相对校园暴力的现实发展情况规定滞后。

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多多少少的涉及到校园人身安全的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对于“打不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儿”的校园暴力没有针对性立法,就给这些施暴者提供了机会,实施暴力却不需要接受惩罚,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3]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16周岁以下实施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大部分14周岁以下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都处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

校园暴力行为的主要实施主体正是这个范围。

由于对这个群体缺乏明文规定,导致他们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增加了其再次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

同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10~13周岁未成年人的的发育程度已经相当成熟,早已不是多年前的10~13周岁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状况了,他们对于法律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实施暴力行为的前提也不再是“不知法、不懂法”了。

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低估了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进而导致对受害者的保护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规定致使那些通过勒索小额财务、侮辱、压抑受害者心理等的校园暴力行为处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但事实上,这些不被法律所调控的暴力行为正是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再加上受害者不敢声张等原因导致其内心备受煎熬却无力反抗。

而对待施暴者,管理主体仅仅通过口头批评教育等形式小事化了,未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暴力的再次发生,也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受害者的真正保护。

再次,针对校园暴力纠治措施的缺位。

一方面我国未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校园暴力事件,而在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设立有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专门机构,如美国教育部设立的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专门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纠治措施是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相应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

监外执行的意义在于着重考虑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但却忽视了对校园暴力的防范。

社区矫正因其制度不完善,原本应当起到重要监督作用的社区和派出所等流于形式,并未真正履行其职责,空有一个制度,效果相??不明显。

[4]纠治的方式没有威慑力、没有实际的纠治效果,对施暴者而言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校园暴力的防范就没有积极的效果。

三、完善我国校园暴力法律规制的措施   综合上述分析与论述,在我国校园暴力法律规制问题上应该从以下两点进行完善:   (一)完善现行惩治校园暴力法律体系。

1.对现行涉及校园暴力法律法规进行修正:首先针对前文所述关于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现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许多施暴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漏洞,他们像打擦边球一样,既实现了自己施暴的目的,又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使得他们根本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恰恰是利用了年龄的优势而为所欲为。

因此应当将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的减小,就如民法中对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一样,适应当下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程度,以此来将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达到对未成年人威慑的目的。

2.出台针对校园暴力的专门立法: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涉及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但他们都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如果能够有一部专门针对校园暴力法律,从明确校园暴力的内涵、预防校园暴力的出现、惩罚校园暴力施暴者、保护校园暴力受害者等多方面对校园暴力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规制,将大大提高打击校园暴力行为的力度与效果。

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将有法可依,惩罚的可操作性、法律的威慑力也将大大增强,相信会有较为明显的成效。

(二)健全对校园暴力施暴者纠治措施   对于施暴者纠治,可以从两个渠道进行设置:   第一,学校方面。

学校是校园暴力可能发生的第一场所,应该从预防与惩处两个方面发挥其作用。

从预防的角度,法制宣传教育不可缺少。

校园暴力不再发生的首要方式就是让学生们能够强烈感受到违法犯罪后的严重后果,以此来震慑想要实施校园暴力的群体;从惩处的角度,一旦发现有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当首先作出反应,针对危害性很小的校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应进行口头及书面的警告和通报,并告知其监护人加以监管;而针对具有相当危害性的校园暴力行为,学校要及时与执法机关进行沟通,第一时间杜绝二次暴力的发生。

第二,社会层面。

主要指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应切实强化监外执行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并且可以创新相关制度,坚持防范与惩罚并举的原则,既要创新性地设立相关制度,大力宣传法制意识,普及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又要对实施校园暴力施暴者施以相应力度的惩罚,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超.校园暴力刑法机制[J].法制博览.2016?07:235.   [2]张远照.论校园暴力之层级归因、法律规制和权利保障[J].净月学刊.2017.(4):114.   [3]黄洁.如何发挥法律校园暴力规制作用[J].法制与社会.2017?1:205.   [4]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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