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规范发票报销和现金结算通知

研究所关于规范发票报销现金结算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报销现金结算,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所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发票报销现金结算方面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发票报销

1、经办人员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在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务,经办人员应确保提交发票真实合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在取得发票时,可在税务局网站查询其真伪(网址见附件),也可联系我所财务处工作人员协助查询。

4、取得发票应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5、对于报销时涉及发票有下列故意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提交发票;。

提交报销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

提交违反规定代开的发票;。

提交购买空白的、之后自行填写内容和金额的发票;。

提交其他违规发票

二、关于现金结算

1、各类业务报销应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规定。人民币1000元以上支出,严禁使用现金,本地采用转账、支票、公务卡方式结算,外地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结算

2、对于1000元以上的支出,禁止将本应开具的1张发票,人为地拆分为若干张1000元以下发票,实行现金结算的行为。一经发现,退回报销现金,改由转账结算,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经办人员负责。

3、对于在外地发生的1000元以上支出,实行银行汇款或公务结算,禁止现金结算

4、机票、住宿费、会议费、参加会议注册费,必须公务结算

5、除必要的现金结算外,提倡实行公务结算公务结算目录见附件),逐步取消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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