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规范发票报销和现金结算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报销和现金结算,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所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现将发票报销和现金结算方面的规定重申如下。
1、经办人员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的,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在财务处办理报销事务,经办人员应确保提交发票真实合规,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在取得发票时,可在税务局网站查询其真伪(网址见附件),也可联系我所财务处工作人员协助查询。
4、取得的发票应是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5、对于报销时涉及发票有下列故意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关于现金结算。
1、各类业务报销应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规定。人民币1000元以上支出,严禁使用现金,本地采用转账、支票、公务卡方式结算,外地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结算。
2、对于1000元以上的支出,禁止将本应开具的1张发票,人为地拆分为若干张1000元以下发票,实行现金结算的行为。一经发现,退回报销的现金,改由转账结算,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经办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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