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实崇小学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实崇教师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条 了鼓励我国广教师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奖励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教师教育工作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规定。

二条 国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着成绩教师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颁发相应奖和证;对其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国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颁发相应奖和证

三条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基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基路线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履行职责具有良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育人人师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着;。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成具有较科学价值或者显着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四条 奖励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次并当年教师节期进行表彰。

五条 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比例控制地区教职工总数万分二以其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比例不超地区教职工总数十万分六。

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六条 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工作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全国教育工会、国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组织领导;奖励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工作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国院人事部门统组织领导责组织评审和批准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相应奖励人选。

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责组织地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评审和推荐工作。

放军总政治部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评审和推荐工作。

七条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和证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国院人事部门颁发;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和证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放军总政治部颁发并评选当年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和证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国院人事部门统制作。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和证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统制作。

八条 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国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次性奖金。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99]件规定享受省 部 级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尚实行职工制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奖励晋升工具体办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九条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获得者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人档案并作考核、聘任、职和工晋升重要依据。

十条 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获得者有下列情形由所省、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放军总政治部报请相应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并取消相应待遇。

()表彰奖励活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

(二)已丧失全国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条件。

十条 规定适用《教师法》适用围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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