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不仅仅是“猫”和“啄木鸟”,更是“医生”和“护士”

余胜前。

笔者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一些年头了,在和很多纪检监察干部以及被监督对象的接触当中,发现社会上对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存在诸多偏见和误解,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的角色定位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明晰。有感于此,不揣谫陋,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供大家斟酌讨论。

第一,纪检监察干部不仅仅是“猫”和“啄木鸟”,更是“医生”和“护士”。纪检监察干部历来被人们比喻成“猫”和“啄木鸟”,是相对于已经蜕化变质、必须绳之以法的“老鼠”和“害虫”(违法乱纪者)而言的。在实行“三转”和“四种形态”的今天,紀检监察干部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不仅仅是办几个案件,抓几只“老鼠”、捉几条“害虫”,而是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守护好整个“森林”。因此,对干部队伍整体而言,纪检监察干部更像是“医生”和“护士”:平时苦口婆心地咬耳扯袖、教育提醒,就是在做日常体检;查办案件,就是在看病把脉;轻处分,就是在给药吃;重处分,就是在做手术。对“老鼠”“害虫”“烂树”,纪检监察干部当然要抓、要灭、要拔;但对更多的“树木”而言,纪检监察干部则是“医生”和“护士”般的关爱、帮助、挽救、保护——帮助那些“歪树”扶正长直,挽救那些“病树”不至于被“虫”蛀倒,保护其他“好树”不受“病虫害”侵蚀污染……这也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的神圣使命和必然要求。

第二,纪检监察干部应该也完全可以与被监督对象保持“亲清”关系,而不是“猫鼠”关系。在过去,纪检监察干部与被监督对象就像“猫”和“老鼠”的关系:很多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干部是“敬而远之”,希望离得越远越好,似乎这样才安全;纪检监察干部也生怕别人误会,平日也尽量不与被监督对象打成一片,只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后才开始展开“捕鼠”行动。久而久之,纪检监察干部和被监督对象之间也就自觉不自觉地间隔起了一道无形的感情鸿沟。但在要求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今天,如果我们不改变以往的“猫鼠”关系,不想办法去除这道无形的感情鸿沟,不经常性地深入干部职工当中和他们打成一片,怎么能够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怎么教育大多数、管住大多数、保护大多数?当然,打成一片并非沆瀣一气,在“亲近”的同时,必须保持“清洁”“清廉”“清爽”,坚守原则底线,以自身的凛然正气去感化和影响身边的干部。约谈分很多种,只有真正让日常教育式、拍肩提醒式的约谈成为常态,才能自然消除“没事不约谈,约谈必有事”的公众偏见,才能真正落实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第三,纪检监察理应也完全可以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同向同步,纪检监察的重要功能是保驾护航而不是掣肘捅漏。有的同志认为:纪委书记是领导班子的一员,而且是副职,没法监督其他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纪检监察干部还要在单位领工资,成长进步还要看其他领导的“脸色”,怎么去实现有效监督?照此推理,我们的各种内部监督体系似乎都是形同虚设了,或者只有独立于单位之外才能进行有效监督了。但倘若真的完全独立于单位之外,纪检监察干部是可以毫无顾忌地与单位其他人“对着干”了,看似监督非常有力,结果却可能导致什么事也推不动、干不了。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只为了自己免责,只知道说“不”,那是很简单的事情,但也是极不负责、极无能力的表现。如果这也不做、那也不做,那还要组织干嘛?纪委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是主体责任、是“主治医生”,纪委监督责任、是“协助医生”,纪委当然要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服务单位的健康发展。怎么样想办法帮着把事情在符合有关规定、防范有关风险的情况下抓紧往前推,把事情干成,才是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初衷和目的,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要害和难点,也最考验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水平。纪检监察干部按照岗位职责实施监督执纪问责,这是职责所在,责无旁贷,否则“一案双查”,党委纪委都要被追责。这种责任倒逼机制已经很好地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因此,在我看来,纪检监察工作干的是挽救人、帮助人的工作,是促进发展、保障发展的工作,是积德的正义的事业,应当理直气壮地抓、义正辞严地抓、实事求是地抓。

(作者系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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