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企业如何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案情回放 毕业论文网   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该县县城新文化路的一家大型超市进行了食品抽检。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该超市经营销售的红烧牛肉味调味面制品的“菌落总数”项不合格

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书送达该超市,同时在其食品卖场查扣该批次食品11袋。

超市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并认可检验结果。

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超市负责人和食品课课长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发现,其未有效履行食品购进查验义务,违法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新《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最终,这批不合格面制品的涉案金额虽然仅22元,但该超市却要为自己销售合格食品的行为缴纳5万元罚款。

律师观点   实际上,食品销售企业的数量非常庞大,在食品经营企业中所占比例也十分巨大,诸如各类超市、便利店、食品贸易公司等。

近年来,经常发生食品销售企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名誉蒙尘的事件。

食品销售企业该如何预防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招致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而依法免除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食品销售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定严格履行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义务,从而证明销售企业在主观上没有故意销售合格产品,在客观上已尽可能的采取了预防措施。

知识延伸   依据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权威解释,为依法免除行政处罚,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进货查验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如:生产厂家的工商执照(盖章)、生产许可证(盖章)、出厂合格检验报告(盖章)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盖章)等相关证明食品合规的材料。

上述证照、报告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检测报告最好是在6个月内作出的。

此外,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如进货台账(可以是电子版)。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销售企业负有举证义务,必要时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

但是,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不能免除处罚。

第三,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供货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送货单、验收记录等(最好有供货商的盖章),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追溯及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销售企业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果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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