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制度建设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讨。 作文 /zuowen/。

关键词:非遗传承保护;制度建设。

一、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非遗保护我国起步较晚,由于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和制度的不完善,我国非遗传承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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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遗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很严峻。我国目前最主要的非遗传承方式是自发推广,主要依靠传承人个人的力量在市场经济中传承宣扬非遗。由于非遗行业的产品大多是精神和文化方面,而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决定了文化精神类产品在我国当前居民消费中仅占据极小比例,这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由此可以看出纯市场机制的传承不利于非遗保护

作文 /zuowen/。

(二)非遗传承人呈普遍断层趋势,传承人断层现象是各类非遗面临的共同问题。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既有非遗自身难以传承性的原因,也有客观的社会外部因素。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目的非遗在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下,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逐渐将其遗忘民间工艺类的非遗也因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无法形成广阔市场而少有学徒;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传统医药类非遗为西医及更为精密的医疗设备蚕食得几乎无生存空间。 代写论文。

二、现行非遗传承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保护制度,国家性非遗传承人的相关立法主要见于2008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的《非遗法》;地区性非遗传承人制度主要是各省市相关部门文件,上述文件主要涉及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扶持、义务等问题。 毕业论文。

(一)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省市等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行规定在非遗传承认定方面存在两个缺陷: 作文 /zuowen/。

(1)没有明确具体非遗传承人数量。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认定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2)“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不科学。非遗法规定传承人应:“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等三个积极条件;45号令第4条还增加“不应当是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这一消极要件。需要明确的是,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应是传承人的义务而非认定传承人的条件;而从事非遗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在完全掌握了一项非遗后完全能够较好地将之加以传承,也应当将其纳入传承人范围予以支持。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制度之建议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认定机制 合理确定非遗传承认定数量。鉴于传承人的数量同非遗项目的生死存亡存在极大地联系,我们有必要规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通过非遗传承人的稀缺性来提高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精湛技艺和社会地位。瑚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论文代写

(二)建立并完善非遗传承人员的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

政府应当对特定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特殊考虑,他们无足够的社会保障,只有彻底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才能确保他们有充裕的时间与精力用在传承工作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取得可借鉴联合国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利益分享原则,依据此原则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利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利益分享原则表现为:依据公平合理的理念在开发者和传承人之间分配开发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惠益。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四、结语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物质文化遗产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势在必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工作必须走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论文网。

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苏晓红胡晓东 《代表性传承保护与培养机制的多元构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4期. 论文代写

[2]周安平 龙冠中 《我国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探究》,《知识产权》2010年5期. 毕业论文。

[3]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4]王光荣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与造就模式试探》2009年4期. [5]旷凌龄 《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之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9年 13期. 作文 /zuowen/。

[6]徐富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认定及其意义》,《大众文艺》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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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数据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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