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信息技术进步税源治理效能(1)

税源治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是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进、调控宏观经济及市场监管职能的主要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在税制没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增加财政收进除了随着经济增长而增长外,主要的出路在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进步税收征收率”。

一、税源失控的根源分析    (一)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对称    第一,征纳双方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的不对称

税收是社会财富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征纳双方是寻求不同利益的两个参与主体,税务部分寻求的是在依法治税条件下实现税收收进最大化;而纳税人则是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税收对其来说是一种本钱,意味着既得利益的减少,减轻自身税收负担是其本能愿看和自然反应。

目标的截然不同,决定了双方利益上的非合作博弈关系,博弈的结果取决于税源信息对称程度。

纳税人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处于信息源地位,拥有信息上风,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往往隐匿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少缴或不缴税款;征税机关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完全掌控纳税人税源信息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或提供虚假税务登记资料,以及零申报、负申报、少申报。

不申报和会计核算失真等现象日益严重,信息对称状况不断加剧,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被查获的概率小,偷逃税本钱远小于逃避纳税义务带来的收益。

第二,征纳双方对税收法规、政策等信息的不对称

税务部分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上处于上风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劣势地位。

由于目前税法公然表露机制尚不完善,纳税人缺乏了解税法等信息的主动性,特别是我国现行税法的课税与征收程序复杂,执行过程过于专业化,且税收政策变化频繁,易导致无知型不遵从情况的发生。

缓解此类信息对称状况的对策主要是通过纳税服务,但依然要做好纳税服务与税源治理相关信息的对接,以正确辨识纳税人的无知型不遵从,避免纳税人将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回咎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

(二)税务机关与涉税活动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对称    第一,税务部分与参与交易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直接参与交易者包括与纳税^发生交易的另一方经济主体或个人消费者,他们参与了纳税人的某一次或某一项涉税活动,处于信息源地位,与纳税人信息状况完全对称

税务部分如能全面正确地获取他们手中的信息.也能达到应收尽收的目的。

但参与交易的第三方活动性大、数目繁多、交易情况复杂,税务部分获取信息的难度很大,目前获取此类信息的主要媒介是发票。

消费者索取发票获得的收益远少于不开票或少开票带来的收益,发票始终只能反映一部分涉税行为。

第二,税务部分与政府部分、社会机构之间的信息对称

参与涉税活动的政府部分或社会机构在一些特定涉税信息上与纳税人处于对称地位,或把握部分涉税信息

目前政府部分汇集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据统计大约集聚了全社会信息资源总量的80%,且由于税务部分与政府部分具有职能联结和利益关联的关系,这一信息来源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更加稳定、可靠,这些信息资源也更有价值,质量和可信度也较高,作用举足轻重。

我国因此专门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工商、金融等部分或机构的涉税信息提供作出了规定。

部分协税护税的意识比较薄弱,在涉税信息的共享上又缺乏立法保障,涉税信息获取行动维艰,这一信息对称状况的改善仍需一个较长的过程,有赖于政府信息资源治理水平的进步和社会化税源监管体系的完善。

二、构建税源治理信息系统,改善信息对称状况    改善税源信息对称状况的关键在于税源信息资源的开发与治理,以充分进步税务部分治理信息的水平。

治理信息系统(MIS)是信息资源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它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而新兴的一门综合性治理学科,侧重于研究一个组织内部信息系统的开发、组织和治理.建立以税源信息收集、加工、应用为主线的税源治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增强税务部分信息利用、治理能力,最大限度地改善税源治理中的信息对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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