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物业员工手册:劳动条例
第四章 劳动条例。
4.1 劳动制度。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4.2 招聘原则。
管理处招聘员工的原则,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招聘职位的条件,并以该职位的实务知识作为考核录用的标准。
4.3 受聘手续。
4.3.1所有员工都必须按管理处相关规定,提供个人身份的资料、文件及近期体检合格表等,并且办理入职手续。
4.3.2 员工在申请职位时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详实正确,如有隐瞒及虚报,一经查实,管理处可根据情节处罚或解除劳动关系。
4.4体格检查。
员工入职前必须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方能被录用。员工体检将每年进行一次。
4.5工作时间。
如有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要求员工超时工作。超时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假或发放加班工资。(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员工除外)。
4.7升职。
管理处将尽量提升胜任的员工至较高职位。升职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准、品德及学识等。晋升后首三个月属试升性质,试升期满后而工作表现满意,则由管理处委任该职。
4.8发薪方式。
员工薪金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帐汇入员工工资帐户或以现金形式支接发放员工。
管理处将视各员工之工作表现调整员工工资。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职位、不同责任而作出审核及决定。
4.10调职。
4.11辞职。
4.11.1员工在合同期内,因有特殊情况而要辞职时,须提前三十天申请或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经同意后,方能办理辞职手续,但不发补偿金。若员工未按上述规定而擅自离职,管理处将按国家及管理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回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4.11.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以七天的工资代替通知。
4.12解聘。
4.12.1员工在服务期犯有重大过失,管理处绝对有权随时辞退该员工,而不作任何补偿。
4.12.2倘因管理处业务调整或管理方针有变而产生冗员,管理处有权裁减人数,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员工,并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偿。
4.13停职。
如有需要调查、核实后再处理的事件,当事员工有可能收到停职通知书。在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待处理决定完毕后,再补发扣除的款项或按处理决定执行。
4.14劳动合同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