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条件下的党权运行模式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与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  简而言之,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依据法律进行执政活动,党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也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而是进入到国家政权之中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政权的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1]这意味着即使是执政党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政,行使执政权,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享有法外权力。  明确地提出“依法执政”,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中共十六大的重大理论创新,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研究“共产党执政的规律”这一重大课题上认识的不断深化,并通过实践取得了新的理论成果,必将为我党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认为,依法执政是我国走向法治型宪政的必由之路。关于宪政的发展模式以及依法执政对于我国宪政的重要意义笔者将另撰文进行讨论,在此先阐明几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党权的性质是什么?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关系怎样?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关系如何?

显然,如果党权一种国家权力,那么在宪政国家的构架中其势必应当受到限制;如果党权只是一种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则应允许其在法律下自治。因此,弄清党权的性质是讨论其在宪政国家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的前提。  一、关于党权性质的论争及相关概念的厘清  综合现有认识,对于党权大概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党权一种权力。列宁指出:从前,我们党还不是正式有组织的整体,而只是各种集团的总和,所以在这些集团间除了思想影响之外,别的关系是不可能有的。现在,我们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政党,这也就是说成了一种权力,思想威信变成了权力威信,党的下级机关应该服从党的上级机关。[2]显然,列宁所说的权力是指针对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的权力。有学者指出,党的领导一种以号召力、说服力、影响力为特征,以人民的自觉拥戴和自觉服膺为标志的政治权力,不同于国家权力是以强制服从为标志的法律权力。[3]有学者认为:在权力体系中,政党权力隶属于社会权力范畴,政府权力隶属于国家权力范畴。[4]有学者则认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离开权利领导,但党的领导首先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5]  第二种观点认为,党的领导权既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权威,又是执政党的政治权利,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转化为国家权力,但对于党组织和党员来说则是一种直接权力。[6]。

第三种观点认为,党对国家政治生活有领导权,这个“权”不是也不应当是国家权力,但又决不仅仅是权威,主要应当是政治权利。[7]  显而易见,要解决上述分歧首先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概念:即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社会权力政治权利。关于权力,也许最有影响力的定义是马克斯。韦伯(Max Webber)所做出的: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8]也有学者将权力定义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9]但,无论如何定义,权力总是表现为一种特殊力量,其特殊性在于强制力、支配力、影响力浑然一体,其核心是改变被支配者的意志。[10]  政治权力是与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相对而言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权力的客体不同。政治权力的客体是政治路线和政治设施,它是阶级国家统治的核心力量。  国家权力是与个人权力、集体权力相对而言的,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权力的主体不同。个人权力是凭借个人知识、素质、才能或其他优势所获得的权力;集体权力是介于个人权力国家权力之间的一切集合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社会团体和自愿结合群体的权力执政党的权力就是一种集体权力国家权力则是统治阶级凭借其统治地位所建立并运用其来实现本阶级统治的特殊力量。它以阶级统治为前提,以国家机关为其承担者。

社会权力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的支配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精神资源,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如政党)、社会势力对社会的影响力。[11]  政治权利是与非政治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否涉及国家政治生活。[12]  根据以上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政党作为一种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在民主社会里享有参与政治政治权利应当是无异议的;政党对于其内部组织和党员享有支配力,这是一种直接权力,而主要作用于政治方面,又是一种政治权力,这也是顺理成章的;政党作为一种集体主体和社会主体,凭借其组织化的力量,也就享有了集体权力社会权力。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党是否享有国家权力?  二、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演变  一般而言,政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不应当享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只能以国家机关为载体,而在我国之所以会出现争议,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在建国以前,共产党并没有掌握整个国家政权,因此也不可能享有国民党领导的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共产党被认为是一种“非法”组织。只有在苏区、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才既有社会权力,又掌握部分地区的“国家权力。[13]   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看,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可分为依法执政和依政策执政两种;从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看,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又经历了从“政党直接指挥”型的执政方式的初步探索到“政党取代”型的执政方式的短期畸变和当前的“政党引导”型的科学的执政方式。[14]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位基本确立,党从一个领导革命的党转变为掌握政权和领导建设的执政党,在随后的十七年中,我们党逐渐形成了“政党直接指挥”型执政方式,即党不仅是领导核心,而且以国家权力核心的形态,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的运行。[15]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为党直接指挥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1966年“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条”的出台,标志着“***”的全面发动,在随后的十年里,党的执政方式蜕化为“政党取代”型,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组织行政化,越过、架空、抛开国家权力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向非党组织和非党群体发号施令,将国家社会全面整合进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体系,实行“党领导一切”。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表现为党直接掌握国家权力。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通过健全民主集中制,恢复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党内民主开始健康发展,国家政治生活也逐步恢复正常。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抛弃了“政党取代”型执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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