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中国编辑。

论文摘要: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不仅是客观事实状态,而是一种法律事实,有其特定要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亦有其特定要件,并非构成危险增加即成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