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

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书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权纠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以对外抵押担保等方式处分房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进行。如办理抵押登记疏漏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则抵押权不成立。债权人提起抵押权之诉,法院判决、调解法律文书忽略了这一事实的,一方可以案外第三人身份就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提出异议。

异议人:Y女士 (被执行人的妻子,身份证号)。

地址:*市XX区XX路XX号。

异议人:*门市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住所:*门市zz区zz路XX号之XX号店面。

负责人:z行长。

异议事项:

(2009)*执行字第号案件,被异议人无权处置*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及*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两套房产无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异议人以2009*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贵院应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上述两套房产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被异议人对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及以所得优先受偿,该两套房产亦不应在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之内,被异议人藉2009*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依据不充分。下详述之。

一、上述两套房产异议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003年10月,异议人被执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号为闽湖民婚结字第(2003)号,依法结为夫妻。依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两套房产,其中*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36号为2005年06月受让,*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41号为2004年11月受让,此均由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为证。虽然,该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并不妨碍其系异议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二、被异议人上述两套房产并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如前所述,上述两套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据物权法第95条、97条及103条之规定,异议人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上述两套房产,对其进行任何处分亦应由共有人共同作出。被执行人其个人在抵押合同或法院的调解协议上签字,构成合同法第51条所指的无权处分,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效力待定合同。异议人此前并不知晓该两种协议的存在,现在对该两种协议亦不认可。因此该两种协议均系无效。

异议人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谙熟于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控制和审查,居然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抵押合同,其主观上是有过错的,绝非善意的相对人,无权依物权法有关规定主张善意取得。

综上,被异议人并不对上述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

三、上述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如前所述,该两套房产均系异议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房屋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强制执行之则必然损害案外人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两套房产不应在此次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四、被异议人藉2009*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首先,因上述两套房产涉及对异议人财产的处分,而2009*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并未就异议人的权责问题作出任何处置。因此,被异议人无权依据该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两套房产的申请,贵院亦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两套房产的依据。

其次,异议人作为上述两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法庭应依法将异议人追加为2009*民初第号案件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案中在异议人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之下,就以异议人房产为他人设置抵押权,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上述调解书应予撤销。

总之,被异议人藉2009*民初第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不充分。

基于上述事由,异议人对(2009)*执行字第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中止对上述两套房产的执行程序。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y女士。

(签字)。

20 年 月 日。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