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还是混业: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一个评述

摘要: 目前 金融 混业分业经营优劣尚无定论,本文认为 中国 的金融控股集团可界定为跨业经营,再加上金融 企业 资产的弱专用性,因此在我国现有金融管理体制下存在金融控股集团 发展 的空间。本文 分析 了其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趋势,认为金融控股集团经营前景不能确定,因而应积极、审慎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经营模式,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趋势,前景。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 经济 体系与国际经济的进一步融合,金融业作为经济体系的核心,也将逐步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中,加快中国金融体系市场化应采取何种路径就成为亟需解决的 问题 ,因此,关于金融分业混业经营的争论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金融控股集团(FinancialHoldingConglomerates)正以务实的姿态进入我国金融体系。如已经存在的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及不被关注的通过各种形式控股证券、保险、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 一、当前我国金融管理体制下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现实可能性 1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①。

代写论文 在西方,金融控股集团又可称为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和经营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两种类型。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是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自身不经营业务。经营控股公司是指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经营控股公司又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或全能型银行(Universalbanking)。 在我国,所谓金融控股集团通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 工业 、服务业的控股公司。从现有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上看,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家金融控股集团,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形成一个塔式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2金融混业分业经营孰优孰劣尚无定论 我国金融业1993年以前是"稀里糊涂的混业",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期货等从事投机买卖,导致金融秩序混乱。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严格的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Separatefragmentedbanking)。面对国外金融集团的强有力竞争,目前关于我国金融业应该分业还是混业经营的争论非常热烈,在此仅作初步比较。 首先,分业下机构规模发展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妨碍其金融调节职能的发挥。金融机构规模大小不是目的,能否有效的调节实体经济才是最具意义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下,美国的金融机构一直在全球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因此,不能说分业经营体制会对金融机构的限制会对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形成不良 影响 。 其次,分业经营存在较多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在严格的法规限制之下,大量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不但不能经营其他行业,而且不能跨州设置分支机构,但这些金融机构给当地经济发展筹集了大量的发展资金,有力的支持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混业经营体制下,会吸引一些在分业条件下一心经营单一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多业经营,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多业经营并不必然是福音,反而可能丧失在单一行业下主业突出的优势,对地方经济的特殊支持作用也就难以体现。 再次,金融混业经营可能增强单个金融企业的竞争力。混业经营金融企业所可以运用的金融工具比分业经营下的金融机构多,其进行金融创新能力也相应较强,因此混业应更有利于单个金融企业的发展。分业体制下,金融机构发展受限就相对较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成长。 第四,混业经营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可能增加。在金融行业内,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部门的技术规程、业务流程存在一些关键性差别,在经营中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将三个部门置于同一企业下,显然存在使企业管理复杂化、综合化的可能。 代写论文 最后,混业经营可能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引发监管的复杂化。在法规不健全条件下,分业经营机构分立,无资本联系,存在天然的风险隔离带,因而监管难度较低。但在监管未能到位的前提下,同一企业内多业协作可能带来风险,难以把握合规、违规的界线,有时也存在有意踩线的灰色行为。 因此,从效率、风险因素来判断,分业混业各有局限。在监管制度完善、到位的欧洲、美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实践也未能证明哪一种形式更有效率、更有利于防范风险。但中国目前监管不能充分到位,分业可能更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与健康发展;但对单个金融机构而言,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较多,不利于其快速成长。 3我国金融控股集团 法律 定位模糊,应界定为跨业经营 目前,由于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不得兼营,尽管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并不直接兼营各金融业务,但从法律意义上讲,金融控股集团只是准金融机构,在我国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金融控股集团仍属分业经营,但由于多个行业的多家金融机构的最终控制人可能是同一企业,也不能认定其为规范的分业经营,而应是跨业经营,是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分业经营不违反分业经营原则。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业的标准明确要求同一家金融企业不能经营多个金融行业,但并不包括存在资本控制关系的多家金融机构。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也未明确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论文代写 其次,金融控股集团会产生类似于混业条件下的经济效果。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 理论 、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这样金融控股集团既能在整体上经营各种金融业务,又能适应分业管理的要求。集团内各金融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互相支持,从多业结合的边缘寻求盈利与产品创新的机会。金融控股集团各子企业共同努力经营,在品牌塑造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当然也可能因某一企业的问题影响集团内其他企业品牌形象。 再次,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不存在完全混业可能带来的问题。全能银行制下,各金融业务由分公司开展,或控股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特别是银行业务,分公司为纵向组织架构,权力、风险、盈利均向总部集中,控股公司经营业务就存在风险控制难度增加的可能。金融控股集团,在子公司间调拨资金等手段因产权制约难以为继,可有效的防范风险蔓延,效果与分业近似,少有混业下的失控现象。 4金融企业资产的弱专用性 相对于资产专用性(Williamson,1985)而言,金融企业资产存在专用性,或者称之为资产同质化。金融机构涉及的资产(要素)主要有有形资产、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本。有形资产中以房产和商用设备为主,在金融行业内部,此类固定资产具有较强的通用性。资金中,流动资金从M0到M2其流动性逐渐下降,专用性有所增强,但资金从根本上是同质的。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减少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而言,其所需的信息具有较大程度的重叠,特别是宏观经济信息与行业信息。企业与投资者信息差异多一些,但在多业协同条件下,正好利用信息从不同业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人力资本所处的经营管理层次越高,其通用性越强,作为一种要素而言,企业家才能越来越具有通用性。在金融行业内,由于金融行业客户群、业务对象的高度交叉,即使基层的业务人员,也能快速、低成本的转换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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