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鼓励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进一步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号)和《淄博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淄人社发〔2012〕51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青县技术能手”由高青县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产生,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联合命名。评审委员会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各行业一线技术工人均可申报。
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十二名的;在省级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各工种(职业)前六名的;在市级二类及县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在县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职业技能在全县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有突出贡献的;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市内或县内同行业有重要影响的。
依据以上评选条件,成绩优异者评选为年度“高青县技术能手”(不能凭一次成绩参评2次);未获得该荣誉称号、竞赛成绩优异者可参评下年度“高青县技术能手”。次年在竞赛中又取得优异的技能竞赛成绩或技术成果的,可连续两年获得“高青县技术能手”称号,但不得连续三年获评“高青县技术能手”称号,可作为重要参评条件参加更高层次的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以促进本行业同工种其他优秀技能人才的涌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二)申报人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四)申报人主要技术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六)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及学历等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须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奖 励。
第六条“高青县技术能手”每年表彰一次,每次10名左右。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等五部门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县人才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
第五章 管 理。
第八条 “高青县技术能手”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做好技能人才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其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业务创新、技术交流等活动,并为其发挥技术特长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技术能手在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九条 获“高青县技术能手”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且取消今后该奖项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优秀技能人才的宣传,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氛围。
第十一条 高青县优秀技能人才评审组成人员由县人才服务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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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