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倾向性报道”如何界定等|贫困的倾向性评价20字

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恶意地进行歪曲报道,这种做法确实应当受到处罚,但是何为“恶意倾向性报道”?“恶意倾向性报道”的标准如何界定?如果这个问题不搞清楚,恐怕以后没有哪个媒体敢捋法院的“虎须”,对司法进行监督了。

传媒监督司法不仅是建设民主政治、满足民众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需要,更是促进公开审判和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媒体报道案件过程中有不规范、不恰当行为,甚至恶意报道的情况。

对此,我们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处罚的标准和条件却必须明确。

这一方面有助于媒体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在“恶意倾向性报道”的内涵、外延均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记者冒着被处罚的危险而进行舆论监督,这等于堵住了舆论监督之路。

更为重要的是,“恶意倾向性报道”由谁来定?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法院也不例外。

一旦媒体监督过程中与法院产生冲突,法院成了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一方,由法院自己来决定媒体是否构成“恶意倾向性报道”,也是极为不妥的。

当前,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

不容否认,现实中一些司法机构和司法工作者存在不公正执法、司法的问题,甚至一些地方司法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引入包括媒体在内的舆论监督,以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许多司法腐败行为,正是在媒体监督下,得以揭发、披露和纠正的。

虽然一些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恰当现象,给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从总体上看,传媒监督司法是功大于过、利大于弊的。

从根本上来看,传媒监督只是软性的,而法律则是刚性的。

作为传媒,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即使行为不当,恐怕也很难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造成影响。

在一些具体的个棠中,司法行为受媒体舆论的不当影响而失去独立性的,往往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有关,主要原因还在司法机构本身。

因此,我认为司法传媒监督需要有一颗“宽容”和“包容”之心。

而且,就传媒监督的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恐怕不是媒体,而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阻碍舆论监督权利的实现。

城管摊主读报”就是个“新情况”   乔志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在福州市晋安区王庄夜市,城管执法人员向摊主强制收取订报费,一个月的订报费是52元。

城管称不识字也要交钱,并称要让老百姓从报纸里“学习国家政策”、“不识字我读给他听”。

强制摊主订报是为了让他们“学习国家政策”,并且承诺摊主不识字“我读给他听”,福州这些城管的政策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热忱足以令闻者动容。

可是,事情真的像城管说的那样感人吗?别看说辞,看事实――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报刊发行摊派城管的这种做法岂非违反了国家政策?用违反国家政策的方式督促别人“学政策”,分明是一个“黑色幽默”嘛。

其实,每年的下半年尤其是后几个月,一些地方都要刮一阵报刊摊派风。

只要是手里稍微有点权力的部门,大抵都有自己的“发行任务”。

不过,一般报刊摊派是针对下属单位或企业进行的,像温州某些城管这样连夜市摊主都不放过的做法,还真不多见。

一个月50多块钱的订报费,对大多数人来说算不了什么,但对小本经营的夜市摊主而言却可能不是个小数目。

为什么温州城管摊派工作做得如此细致、如此“捞底”呢?可能是相关部门的“发行任务”还没有完成,无奈之下只好出此下策,派出去一份是一份。

这可真应了那句老话:阎王爷不嫌鬼瘦,蚂蚁大腿也是“肉”!   摊派报刊带来的诸多问题不必赘述,谁都心知肚明。

国家禁止报刊发行摊派,是真正的“三令五申”,很多地方每年还都要下发文件以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可惜的是,“雷声大雨点小”似乎已成常态,你禁你的,我照摊派不误,有的甚至还打着“政治任务”的幌子,你又奈我何?现在,已经有人把摊派之手直接伸向了社会底层群众,这显然是一个不好的信号。

说明某些地方报刊摊派日益猖獗、已经到了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了!   中宣部部长刘云山曾在中央报刊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某些地方出现的“我读给他听”就是典型的“报刊发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应立即介入,坚决查处这种违纪违规行为。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