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难及对策

论 文 摘 要。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老百姓对“法律白条”是非常反感的,而“执行难”的存在又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这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如何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执行难的存在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主要有:①强制执行立法落后。②执行体制不健全。③有关方面配合不积极。④地方保护及行政干预。⑤被执行法律意识不强。⑥执行力量不足等。针对执行难以上存在的原因,笔者试图读一下解决对策:①完善执行立法。②利用舆论争取社会支持。③加强执行装备。④建立信用网络,实行悬赏执行。⑤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主题词:法院  执行难  对策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  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不能执结的原因很多,有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等,有的案件是因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而“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如下:  (一)强制执行立法落后。执行工作日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来开展工作,而民诉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习惯现在最高法院公布了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 操作性差的状况。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靠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体制不健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开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重审轻执,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债权申请人不具备市场风险意识,认为法院判多少就应执行给我多少,债权不具有财产举证责任,造成债权人“动动嘴”,执行人员“跑断腿”的被动局面,执行效率低下,造成执行工作的顽症,也造成了执行难,体制不顺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三)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根据民诉法规定,有善意集装箱公民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但实际操作中,出于多种原因,有关部门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现象,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欺骗法院。  (四)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存在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人以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法院工作,但实际上偏袒本地、本部门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各种借口,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领导甚至以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个别有义务协助的部门甚至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打击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有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自觉履行,甚至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六)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及执行 员素质不高,这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共中央于1999年发布了著名的“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明确提出了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的总体构想,这就是,在全国建立起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能力为条件,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执行立法  完善执行立法,已时时势的迫切要求,可参照日本、奥地利及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以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37条为基本框架,并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举证责任”以及“协助执行”及“涉外执行”等内容。从实体到程序,对执行行为加台规范,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法律约束,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要以以下方面完善:  1、关于协助执行。明确规定具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个人,以及应协助的责任范围,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加强对不协助执行的对象进行处罚。建议加重交更有针对性对部门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追究。  2、关于委托执行。明确需要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具体确认情形。对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有关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权限及函告具体时间要作出更确切合理的规定。对委托执行的收费及实际执行费用,要考虑到执行的总额,并以此为据按合理的比例标准规定,防止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互相扯皮的不良影响。  3、关于妨害执行。明确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确认与解释。对利用亲戚与人际关系,帮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利用行政上下级关系干预执行的,列为妨害执行的行为,并以民诉法102条为据,细化对妨害执行的行为的法律追究责任。  4、关于执行措施,主要对执行手段和时机的选择要放宽些。对被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应采取更加严厉、快捷、有效的强制措施。要对被执行人采取定时收入与财产申报规定,对其活动要采取人身限制措施,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法,以防止逃脱,有利选择时机继续执行。  5、举证责任,应规定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及时 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及财状况等线索。法律要适当延长申请期限,这有利于案件执行,也有利于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合作与监督。  (二)利用舆论监督,争取社会支持。  为打破各种人情关系对执行的干预,消除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因素,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到党委重视,政府支持,人大监督,这是改善执行环境,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所在。  1、将强制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新闻监督,广播电视与报纸新闻监督是引导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得力助手,是社会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之一,执行问题牵涉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复杂的,只有实现公开新闻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坚决地抵制部门与地方保护主义,不断 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树立崇高职业道德,真正实现社会天平对执行的最大倾斜。  2、将协助执行工作列入两会工作报告。党代表与人民代表对地方的重大问题有议政决策职权。执行工作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理应协助执行工作。地方政府要从组织人事、财政拨款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使执行工作转被动为主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把相关执行法律作为“四五”普法重点内容。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实现依法治国,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工程。对落后的经济状况及保守的文化意识采取文明的执行行为是行不通的。因此,一方面要继续抓好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结合实施“四五”普法规划,把执行法律纳入普法内容,尤其要对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法律责任列为重点内容加以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真正实现社会执法环境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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