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下的广场舞思考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文化生活的丰富,广场舞随之兴起,但由此产生的噪音引发了社会矛盾。

从法经济学角度,具体结合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规则,对广场舞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寻求最有效率的矛盾解决方法。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广场舞;安宁权;噪音污染;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规则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195—02   一、广场舞现状阐述   广场舞是一种全民健身娱乐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参与度,在小区、公园处处可见,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广场舞之风。

广场舞的盛行导致噪音污染,引发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几起恶性事件历历在目,武汉一小区居民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噪音广场舞人群泼粪;施某因邻居跳广场舞音响过大,影响自己休息,朝天鸣枪并放出藏獒冲散人群;上海大妈霸占地铁口等等。

二、关于广场舞扰民的立法规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跳广场舞自由的权利是建立在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之下的,否则这种自由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或者说是违法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对于广场舞问题存在法律上的禁令、处罚,但在实际操作运用的过程中却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出现了很多的恶性事件。

如何运用产权保障三规则来解决广场舞困境,平衡各方利益进行权利配置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三、产权保障三规则解析   (一)财产规则   财产规则是指国家允许和保护产权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产权,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产权价格加以购买(Calabresi and Melamed,supra note 1,at 1092)。

一旦产权归属有了初始决定,就不由国家决定其价值,而是由市场进行定价。

(二)责任规则   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一个初始产权责任规则

”允许非产权持有者不经持有者同意就可以使用该产权,是一种强制的非自愿的“交易”,尽管事后要进行赔偿。

产权转移不再是取决于当事人间的定价,而由国家法律定价。

在此,产权就被分成了两半,一半是产权拥有者的求偿权,即当法律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可以从产权剥夺者那里获得赔偿的权利;另一半是产权相对人的征用权,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可以通过从产权拥有者那里合法的取得权利

责任规则没有赋予产权拥有者自愿定价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更多的国家干预而非当事人自愿。

就责任规则而言,法律明确规定产权的归属,并且允许产权的私人转让,而且在自愿交易之外,还允许另一种产权转让方式即支付价格的强制交易

(三)不可让渡规则   不可让渡规则是指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Calabresi and Melamed,supra note 1,at 1092)。

不可让渡规则产权的一部分视为所有者也不能控制。

四、广场舞矛盾双方权利的配置以及具体规则适用分析   (一)权利配置方案   对于广场噪音纠纷,居民广场舞者

对双方权利进行配置。

第一种,有利于原告的财产规则,原告享有安宁权,适用财产规则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广场舞者由于违反法律上有关噪音污染的规定会被禁止。

但是,在财产规则下,是允许双方进行自愿交易的,广场舞者可以与居民进行协商,通过私下的交易,例如,广场舞者自己采取措施限定音量,避免产生噪音的污染,或者给居民一定数量的价金等方式使双方达成一致。

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国家并不干预。

第二种,有利于原告的责任规则,原告享有安宁权,在此情况下,广场舞者可以继续跳舞,但需要对居民进行补偿。

补偿的具体程度和标准是由国家或法院进行设定的。

居民安宁权的这项权利是可以转让进行交易的,但这时,就是一种强制交易,不论产权拥有者是否同意,他人都可以依据国家强制设定的条件,将产权转入到自己手中,只不过要因损害支付一定的价金。

第三种,有利于被告的财产规则,即广场舞者享有跳舞权利,适用财产规则来保护。

那就是说广场舞者可以继续跳舞居民不可以阻拦,不可以实施不良的措施,但是居民可以通过和广场舞者协商来阻止其继续跳舞

即,居民为了自己安宁权的实现需要跟广场舞者进行妥协,买通广场舞者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四种,有利于被告的责任规则,赋予广场舞者享有跳舞权利,用责任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居民为了自己的安宁权可以任意阻止广场舞大妈跳舞,但是应当对广场舞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补偿是由法院来决定,由法院来确定广场舞者的损失。

第五种,有利于原告的不可让渡规则,就是说居民享有安宁权,用不可让渡原则来保护该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广场舞者不能跳舞,即使广场舞者想要协商,或者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继续跳舞都是不可以的,法律禁止交易,这是对居民休息权的绝对保护。

第六种,是有利于被告的不可让渡规则,赋予广场舞者跳舞权利居民不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获得安宁权,也不可以通过事后救济来损害广场舞者跳舞权利

(二)对产权归属之判定   在发生纠纷时,法律的规定应该是使纠纷解决需要的成本最低,那么一般就会将产权赋予交易成本较高的一方,那么交易成本较低的一方就会负起积极改变现状的责任。

广场噪音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衡量成本:第一,从交易成本考虑,居民群体人数较多,相互之间的交流、协商,以及意见的征集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金钱。

对于居民方来说交易成本是较大的,那么应该倾向于将产权赋予交易成本较大的一方,由交易成本较小的一方来承担责任,那么其会积极的通过市场活动,以较低的社会成本矫正权利配置的失误。

第二,从损害防免成本来看,在广场噪音纠纷中,对于居民来说,进行防免,其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安装防噪音玻璃,以及其他的设施和设备,居民群体不是一人两人,如果要采取防免措施的话,是面临巨大的成本的,广场舞者噪音防免的成本是小于居民损害防免成本的,那么将产权归于居民,就可以引导广场舞者一方做好损害防免工作,这样就提高了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基于社会正义的观点来看,将权利赋予居民比较合理,毕竟,广场舞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总的来说,认为应将产权赋予居民

(三)对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规则广场舞中的适用分析。

1.适用财产规则,这种规则居民享有安宁权,可以禁止广场舞者制造噪音,但是双方可以自由交易广场舞着可以通过买通居民获得继续跳舞权利

这种方式具有不合理性。

第一,自由交易,定价困难。

由于附近居民属于群体,距离场地远近也是有差别的,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那么就会出现不同的估价。

有些居民受影响比较严重,估价就相对高,有些受影响比较轻,估价就相对低。

针对不同的估价,广场舞者是集体统一以平均值达成交易,还是逐一进行交易?显然逐一进行成本较高,实际操作也很困难。

第二,估价过高,广场舞者的承受能力却有限。

毕竟对于广场舞者来说跳舞多数是追求身心的愉悦,商业目的很少,所以考虑到其经济承受能力,进行自愿交易充分满足居民的经济欲求,也不具有可行性。

第三,产权所有人意向的不一致性。

产权所有权人的多数性,并不都愿意进行交易广场舞多数是在社区公共场地进行,参与者多数是附近的居民广场舞者与要求休息权的居民很可能熟识。

基于家庭、亲属、邻里等人情考虑,很有可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进行交易

产权所有人中大多数存有此想法时,这场交易就明显处于劣势,那么交易进行就不具有有效性,广场舞问题还是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

2.适用责任规则居民享有安宁权,广场舞者可以获得跳舞权利,但是必须对此侵害进行补偿,对于损害的具体估价以及衡量标准是由国家或法院来进行

适用这一规则具有可行性。

第一,国家定价干预不会出现抗拒性。

居民广场舞者自愿交易达成一致,在现状看来,交易是不可能进行的,目前存在大量的对抗冲突。

那么由国家干预进行权利设定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解决,而不会产生大量混乱局面。

第二,适用责任规则交易成本相对较小。

由于居民群体人数多,具有不可控性,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来进行统计记录,形成一致意见就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搜集资料,造成交易成本的巨大,而由第三方对损害赔偿进行界定,不需要产权所有者的意见,适用责任规则就减少了因此而产生的成本。

第三,法院对于受害方的损失调查相对容易和公平。

国家会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估算,这样就不会出现漫天开价的情况。

第四,从损害防免成本上来看,广场舞者可以通过自己佩戴耳机,调节音量进行损害防免损害防免的成本是低于损害的,这会驱使广场舞者采取防免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损害就不会发生,广场舞者可能会基于损害赔偿,国家制裁,而不会去制造噪音损害居民的安宁权,那么这对于整个社会成本来说都是最低的,自然效果也是最优。

3.适用不可让渡规则居民的安宁权是不可以交易的,广场舞者绝对不可以制造噪音

适用不可让渡规则,国家要全面的干预,禁止休息权的出让,所有噪音的污染都由国家进行控制。

那么就需要大量的监控,这无疑增加了执法的成本和难度,而且,目前监管监督方面的各项制度机制并不健全。

实践中,也难逃广场舞者同执法部门打游击的情形。

五、结语   选择适用财产规则进行调整,有利于实现交易成本最低,社会经济效益最优。

可使广场舞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6).   [2] 魏健,宋微.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选择――产权保护理论的法经济学进展[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5).   [责任编辑 陈凤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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