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

行政法制,不仅指调节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制度,还包括相关的观念、价值体系和行政法制的实践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行过多次改革和调整,因而在各个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逐步走上高效、民主、法治的轨道。  一、当前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最近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十三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全方位进行,是在社会转型的国内背景与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之下进行的。这两个背景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征。  其一,社会转型的国内背景。所谓“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过渡。社会转型背景之下的行政法制建设,就决定了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改变传统体制下的全能政府、行政机关不重视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缺乏发展空间的旧模式,朝着理性界定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大力拓展公共行政的方向发展

代写论文   其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1.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各国外贸依存度越来越高,各国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贸易范围也越来越宽。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推动着国际贸易制度日趋统一。例如WTO,其不仅对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加以严格规范,还将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也纳入规范框架之中;各成员方必须服从WTO的规定,并确保其外贸行政管理制度与WTO规则的协调一致,这就推动着各国外贸行政管理制度的日益趋同,经济全球化还推动着各国行政法制建设之间进行更深层次的沟通与借鉴,从而加快了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置于这两大背景之下,我国这些年来的行政法制建设表现出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我国社会转型的理论与实践,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社会转型我国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我们不是放弃社会主义,也不是固守僵化的社会主义模式,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些就决定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持续不断的制度变革,积极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尽快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中国特色,不仅直接影响着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影响着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宗旨的确立,还深刻地影响着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调整与行政法制实践。 论文网   二是行政法制建设具有转型特点。为了与社会转型相适应,我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律建设也处于转型过程之中。一方面,这些年的行政法制建设并非白手起家、从零做起,而是在建国后三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这种行政法制建设又并非仅限于对传统行政法制的修修补补,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而且在行政法律体系结构上、在制度安排上,都有诸多重大突破。例如,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如听证制度等一批行政程序制度都从无到有地确立起来,各部门行政法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善与发展。  我们认为,转型中的中国行政法制模式,介于传统行政法制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制模式之间,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与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并存于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传统行政法制的影响正每况愈下,而现代行政法制的影响力、作用力却与日俱增,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的现代行政法制精神日渐成为主旋律。  三是行政法制建设选择渐进式转型路径。一般而言,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政策的调整,另一种是通过长官的意志。我们认为,我国行政法制改革与调整应选择前者,因为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对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就通过法律制度变革来实现法制转型而言,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激进式或休克式的制度变革,即在很短的时期内打破传统法制框架、建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法制框架。此种转型一步到位,破坏力极大,方向亦存疑。另一种是渐进式制度变革,即有步骤、分阶段。依次推进,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平缓地完成行政法制的改革。我们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行政法制现代化只能选择渐进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逐步推进;任何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有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 代写论文   事实上,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道路基本上就是渐进式的,属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性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所业已取得的成绩,雄辩地证明了这种路径选择的正确性。  我们之所以要选择渐进式行政法制发展路径,或者说,选择行政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由于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脱离中国国情,在整个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情形下,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孤军深入,提前完成转型行政法制的改革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步。二是由于传统行政法制制度惯性不可能挥之即去,在各种既得利益群体的支持下,传统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还会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现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也不可能招之即来,这些制度的权威与实效的全面确立,人们对这些制度的理解与认同,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三是由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规模之大、难度之大,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其他国家也少有先例可循,因此,行政法制的改革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制度试错过程。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注定是欲速则不达。我们认为,中国今后一段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仍然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无论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创制层面,还是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实践层面,都要与时俱进、循序渐进,而不能贪多求大、积极冒进2. 论文网   二、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顾此失彼之举都只能事倍功半。只有全面把握行政法制发展的过程,才有可能整体推进我国行政法制的改革发展。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制观念转变:从人治到法治  制度创新,观念先行。行政法律制度创新,首先需要对传统行政法制观念进行深刻反思。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成就,制定颁布了一批行政法律,构建了相应的制度,但是,由于指导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观念,因此,传统行政法制基本上是“人治底下的法制”。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有法制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这是因为法制法治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制属上层建筑的制度系统;法治,相对于人治,则属观念系统,或表现为一种状态。法制总是在一定的观念下建立起来的,并在其指导下进行运作的。它可以同人治理念相结合,也可以同法治的观念相结合,由此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制状态3.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