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所管理规定

律师事所管理办法》已008年5月8日司法部部会议审议通发布日起施行下面学习啦编给介绍关律师事所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律师事所管理条例。

总则。

条了规律师事所设立加强对律师事所监督和管理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办法。

二条律师事所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三条律师事所应当依法开展业活动加强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监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所业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所合法权益。

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办法规定律师事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程和行业规对律师事所实行行业律。

律师事所设立条件。

五条律师事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设立或者由国出设立

合伙律师事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六条设立律师事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条件。

()有己名称、住所和程;。

(二)有合《律师法》和办法规定律师;。

(三)设立应当是具有定执业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律师且申请设立前三年受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合办法规定数额产。

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所应当合办法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

(三)设立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产。

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所应当合办法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

(三)设立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律师;。

(四)有人民币千万元以上产。

九条设立律师事所应当合办法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产。

十条国出设立律师事所除合《律师法》规定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律师

要国出设立律师事所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费保障。

十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地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要适当调整办法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所和人律师事所设立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实施。

十二条设立律师事所其申请名称应当司法部有关律师事所名称管理规定应当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

十三条律师事所责人人选应当申请设立许可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所责人应当从所合伙人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出设立律师事所责人由所律师推选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所设立人是该所责人。

十四条律师事所应当包括下列容。

()律师事所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所宗旨;。

(三)律师事所组织形式;。

(四)设立产数额和;。

(五)律师事所责人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所策、管理机构设置、职责;。

(七)所律师权利与义;。

(八)律师事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分配等主要管理制;。

(九)律师事所散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所程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要明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所其程还应当合伙人姓名、出额及出方式。

律师事所程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相抵触。

律师事所程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所定日起生效。

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明下列容。

()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律师执业历等;。

(二)合伙人出额及出方式;。

(三)合伙人权利、义;。

(四)合伙律师事所责人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争议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责任;。

(九)合伙协议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要明事项。

合伙协议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并签名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所定日起生效。

律师事所设立许可程序。

十六条律师事所设立许可由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定。

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所应当向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

()设立申请;。

(二)律师事所名称、程;。

(三)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律师事所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所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出设立律师事所应当提交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核拨编制、提供费保障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十八条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设立律师事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齐全、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不齐全或者不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收到申请材日起五日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全部容。

申请人按要补正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收到申请材日起即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面说明理由。

十九条受理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受理日起二十日完成对申请材审。

审程可以征拟设立律师事所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见;对要调核实有关情况可以要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应当设立律师事所申请是否合法定条件、材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见并将审见和全部申请材报送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二十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审见和全部申请材日起十日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所定。

准予设立应当定日起十日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应当向申请人面说明理由。

二十条律师事所执业许可证分正和副。

正用办公场所悬挂副用接受验。

正和副具有等法律效力。

律师事所执业许可证应当明容、制作规格、证编制办法由司法规定

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制作。

二十二条律师事所设立申请人应当领取执业许可证六十日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登记完成律师事所开业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律师事所公、财印模和开立银行账户报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所定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定收回并销律师事所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定;。

(二)对不合法定条件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定。

律师事所变更和终止。

二十四条律师事所变更名称、责人、程、合伙协议应当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具体办法按律师事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应当变更日起十五日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十五条律师事所跨县、不设区市、市辖区变更住所要相应变更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由其所地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所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治区、直辖市应当按销原律师事所设立律师事所程序办理。

二十六条律师事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合伙人会议议被除名。

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律师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除外。

受到六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律师处罚期满逾三年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律师事所应当依照法律、所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承担等事。

合伙人变更要修改合伙协议修改合伙协议应当按照办法二十四条款规定报批。

二十七条律师事所变更组织形式应当行依法处理业衔接、人员安排、产处置、债承担等事并对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方可按照办法二十四条款规定申请变更。

二十八条律师事所因分立、合并要对原律师事所进行变更或者销原律师事所设立律师事所应当行依法处理相关律师事所业衔接、人员安排、产处置、债承担等事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合伙律师事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拟设立分所所地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律师事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条律师事所有下列情形应当终止。

()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限期整改仍不合条件;。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三)行定散;。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其他情形。

律师事所取得设立许可六月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活动满年视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满前不得行定散。

三十条律师事所终止事由发生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产分割、债清偿等事。

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由作出该处罚定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所拒不公告由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所终止事由发生不得受理新业。

律师事所应当清算结束十五日向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销申请、清算报告、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由其出具审见连全部销申请材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销手续。

律师事所被销其业档案、财帐簿、所印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事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三十二条律师事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及行业规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部管理制加强对所律师执业行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所监督管理。

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由律师事所统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面委托合。

律师事所受理业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所承办业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业。

三十四条律师事所组织开展业活动应当指导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建立承办重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对律师执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予以纠正。

三十五条律师事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及处有关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管理制建立和实行合理分配制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所不得从事法律以外营活动。

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所和国出设立律师事所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律师事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应当按前款规定其办理社会保险。

三十七条律师事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律师事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所赔偿可以向有故或者重失行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所合伙人律师事所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所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执业活动因故或者重失造成律师事所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律师事所财产份额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非因故或者重失造成律师事所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事所设立人对律师事所债承担无限责任。

国出设立律师事所以其全部产对其债承担责任。

三十九条律师事所责人责对律师事所业活动和部事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所违法行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合伙律师事所或者国出设立律师事所策机构;人律师事所重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见。

律师事所根据所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所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四十条律师事所应当加强对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学习和验交流活动律师参加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四十条律师事所应当建立投诉处制及处、纠正所律师执业活动违法违规行调处执业与委托人纠纷;认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应当及向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年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所程及管理制律师律师事所可以与其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人会议通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报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律师受到六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处罚定生效日起至处罚期满三年不得担任合伙人

四十二条律师事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考核制按照规定对所律师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四十三条律师事所应当每年季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年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直辖市律师事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直接向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年检考核。

具体年检考核办法由司法规定

四十四条律师事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对所承办业案卷和有关及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四十五条律师事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报告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地设区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事所执业许可证遗失应当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由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应当处罚定生效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

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区域律师事所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律师事所开展业活动程遵守法律、法规、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所执业和部管理制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所进行清算、申请销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所开展律师执业年考核和上报年执业总结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所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程对发现、实律师事所执业和部管理方面存问题应当律师事所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所违法行认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要给予行业惩戒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四十七条设区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掌握行政区域律师事所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建设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所专项监督检工作指导对律师事所重投诉案件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所违法行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所年检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律师事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所执业档案责有关律师事所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规定其他职责。

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有前款规定有关职责。

四十八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行政区域律师事所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所管理规性件;。

(二)掌握行政区域律师事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建设和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所专项监督检和年检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所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所严重违法行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销事项;。

(七)责行政区域律师事所有关重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职责。

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所合法权益不得取或者收受律师事所及其律师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

律师事所许可实施、年检考核或者奖励、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将有关许可定、考核结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程、行业规对律师事所实行行业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律相结合协调、协作机制。

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行政区域律师事所组织、队伍、业情况统计、年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事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附则。

五十四条省、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五十五条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司法部制定有关律师事所管理规、规性件与办法相抵触以办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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