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结果说”的荒唐逻辑|马丁雅克中国逻辑

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就是丧事当喜事办。

比如火灾事故,本是坏事,在某些记者笔下却往往成了英勇救火的群体英雄事件。

此类事情屡见不鲜,于官员尤烈,为了“出政绩”,为了掩盖错误,有时候就是板上钉钉的丑事儿,也被说成功德无量的好事。

2005年4月14日,世界法律大会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像佘祥林案这样司法不公的案件屡屡出现,这是不是建立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万答:“错案不可能是完全不存在的,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看。

这个案件从错的又纠成正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体现吗?”(《新京报》2005年4月15日)万的答词令我大吃一惊。

令佘氏家破人亡、青春全毁的冤案,怎么能说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哪门子司法公正啊?最后结果体现司法公正之说,法理上更站不住脚。

冤案都是司法不公体现,没有开始和结果之说,最后的纠错结果只是司法补救措施,是对以前司法不公的补救,更证明了不公的存在。

如果硬要说体现司法公正,也只是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无辜者入狱,无辜人流血绝不能称为“司法公正”,而恰恰是司法界的耻辱。

如按“最后结果说”,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司法不公,即使(开始)杀了多少无辜者,只要(最后)平反了,就体现了“司法公正”。

依此逻辑,“文革”中那么多冤案体现了“司法公正”,因为最后都平反了。

这是多么荒唐的“司法公正”!只需问万院长一句话:佘案以前判决,是公正判决还是不公正的判决体现司法不公还是司法公正?如果佘案在各级法院审理中发现错办而判无罪,那才叫公正;如果佘母喊冤时能及时听取而不是抓人入狱,如果法院能采信村民们的“良心证明”,那才叫公正

现在只是偶然原因――佘妻回来,才不得不承认是错案,哪一点体现司法公正?!   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

冤案就是冤案,不能以所谓的“最后结果说”掩盖当初的错误判决

结果说”是对司法公正的误读,是为枉法的司法体系变相开脱。

因为照此逻辑,不管老百姓蒙受多大冤屈,只要最后平反了,就体现了“司法公正”,官员们就永远处于不败之地。

利益决定一切,看来是普遍规律。

判别佘案是否“司法公正”,不是十分复杂的法理问题,不是需要多少智商才能悟彻的问题,需要的只是良知和正义感。

对百姓的同情心以及基本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而缺少了这些,官员们视角就会与百姓不同,结论就与事实不符。

很显然,“最后结果说”不过是文过饰非的官场潜规则。

出了丑闻,首先掩盖掩盖不住就推卸责任,推不掉就干脆丧事当喜事办。

现代政治文明需要的是官员问责制、过错追究制,某些官员太需要补上这一课了。

[选自《同舟共进》2005年第6期/王 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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