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当今,互联网上抢注域名的大战硝烟四起,愈演愈烈。

与此同时,一场反抢注的争夺战也随即拉开了帷幕。

凭借着先用权、优先权、知名度等理由,一些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世界各地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索要自己被抢注域名并连连获胜。

获胜的依据大多是将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来对待,借用了专利权商标权保护的优先权、先用权、驰名标识保护权和专用权等原则,将域名作一种类同商标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延伸予以保护,由此判别抢注败诉。

但是,不可否认,互联网上的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正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成型和成熟的先例可循。

所以,简单的借用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是否可行,实在值得思考

其原因在于:域名作为一种新经济时代独特的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点使之与其他既有知识产权迥然有异:首先,域名具有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绝对排斥性特点。

某一域名一经注册,全球或地区范围内的任何人便休想染指。

其次,这种绝对排斥性具有广泛性。

一经注册,任何行业、任何领域都无一能幸免。

第三,域名只具有转让性,而不具有许可使用性。

第四,网络无国界的特性使得域名保护的国内法管辖往往鞭长莫及。

第五,由于不同的国家、民族、文化的差异,对域名的文意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冲突,而不像商标权专利权可以通过确权文书进行明示和公定。

典型的即如当前美国的CNN诉美亚在线一案。

所以,域名自身的这些特点与商标权专利权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对于域名抢注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就应完全适用一种新的方式,而不能简单的将域名视为既有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漠视其特性。

用现有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去处理此类纠纷,往往会带来新的问题,并至少表现在下述的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域名的无国界、无行业绝对排斥性,当判定一个域名归属某人或某企业所有时,同时就意味着剥夺了其他同名的人或企业对该域名的享用权。

这在以人名注册的例子中最为明显。

例如张三以自己是名人为由夺回了被抢注域名,这就意味着其他未提出诉讼且不是名人的张三们在面临名称权同样被侵害的情况下,权益得不到保护

因为很难设想他们同样可以用诉讼方式再从名人张三手中夺回域名

这样,名人张三就利用自身的优势改变了法的平等性原则的适用———执法者们在护法的同时又破坏了法律。

第二、仍然是由于域名的绝对性特点,如果一家驰名企业注册了一域名,遇上其他行业的同名企业讼争,或是同名不同行业的两家驰名企业同时讼争同一被抢注域名域名又该判给谁呢?   第三、就域名注册的效力而言,由于其后缀不同同名域名具有不同后缀代表不同的名称已是不争的事实。

而且.COM、.NET、.ORG,或是其他的后缀,理论上完全同等的,并无效力先后和大小优劣的问题。

只不过是人为的心理作用,人们在认识上刻意将不同后缀划分出了三六九等。

那么,当某类知名人士或企业仅提出对.COM后缀的争诉时,人们有理由产生疑问:他们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战,还是出于争夺潜在的经济利益而斗?否则,为何只争讼高标值后缀域名,而其他后缀同名域名同样是属于侵权之列的,却为何放弃争讼?由于讼争的出发点不同,判定结果的依据就应有差异:出于维护权益而诉,至少属于目的正当,值得考虑保护;而如是为争夺利益而讼,实则属于实施了以合法手段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不正当手段,应当警惕。

反过来讲,如果起诉者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同名域名的所有后缀一网打尽的起诉的话,则无论出于何目的,同样具有不正当争夺的滥诉之嫌。

因为这就好像名人张三同时将所有叫章三、张山、章山等等音同字不同的人们起诉侵犯了其名称权一样,难道应该获得保护吗?   就以上种种问题,本文仅就国内注册域名抢注侵权的判断标准问题,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优先权、先用权的判断标准是否完全适用?   域名注册的原则是“先注先得”,互联网上的域名由于其无国界,无行业限制的绝对排斥性特点,当某类人或企业以自身在商标权专利权领域已获得保护提出优先权、先用权延伸保护申请时,如果对这种申请一概承认,则存在下述几点问题:   1、商标权专利权具有使用权的地域限制性特点,这是与网络域名无地域性使用权根本不同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这种不加区分的“直通车”式的延伸保护是否合理?依据又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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