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治理违法少征税款

【摘要】违法少征税款,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收任务的前提下,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形成少征税款

有的设立税款暂存账户,延缓税款入库时间;有的自立章法,违规批准企业延期纳税;有的违规批准企业减、免、退税,少征税款;少数税务人员失职渎职,发票管理失控、征管缺位、违规代开、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由于一些地方税源充足,税收计划完成较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减免税、缓缴税、少征税或不征税,不仅使税务机关得到局部利益,同时也给企业不缴、少缴税款大开了方便之门,从而滋生腐败现象,产生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即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少征或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以下从如何发现和如何整治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治理违法少征税款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违法少征税款 治理    从违法少征税款的现状来看,既有主观的唯利因素,也有客观上政策、制度的不配套。

现行的财政体制,使得税收难以应收尽收、无税禁收。

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经济建设,确保必不可少的社会性事业经费的支出,从财政角度考虑就必须大幅度增加税收收入。

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不是依据实际税源情况,而是采取上年实际完成加当年增长率的办法下达的,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的重要依据。

因此,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的差距加大,给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导致一些税务机关根据计划完成情况,人为调节收入进度。

一、如何发现违法少征税款    (一)掌握相关税务政策    必须了解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纳税义务过程中应当缴纳哪些税,交多少税以及如何交税。

掌握熟悉相关税务政策是开展税务工作的前提,也是判定税务机关是否依法征税的前提。

只有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熟悉,才能确定税务机关税款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少征或多征的现象。

(二)经由审计部门调查    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审查纳税人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确定纳税人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随后再追索其中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是否通过权力干预或受道德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而故意知法犯法,构成少征税款违法行为。

(三)选择侦查突破口    在了解到纳税人缴纳税费的详细情况后,应当选择好侦查突破口,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从易到难,由表及里。

一般应先查清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方面违反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税额计算方式、税率等;再盘问纳税义务人,向其通报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并宣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希望其能配合工作,交代隐瞒的事实;紧接着调查税务机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如收受他人钱财、碍于亲友关系等;最后通过鉴定结论,一系列相关证据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定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例如,发现企业纳税存在疑点,首先核查财务报表,发现财务报表虚增了一些固定资产,但实际上却无实物存在,表明企业存在偷税行为。

其次,收集到企业法定代表人供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指导企业利用虚增固定资产、做假账减少利润的方法,致使税务机关少征税款

紧接着,再次查阅账目凭证,徇问知情人,收集到更确切的证据,形成违法少征税的证据锁链。

(四)通过检举人的举报    检举也是发现违法少征税款行为的一条有效路径。

一般来说,检举人可能是企业的相关人员或合作伙伴,也可能本身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这些检举人与税款征收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他们出于自身的正义感与对公平公正的维护而揭露少征税款违法行为。

二、如何整治违法少征税款    通过上述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对于违法少征税款行为是有其相应的对策的。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治理违法少征税款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空间,具体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纠正违规少征税款行为,推进依法治税

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

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入计划”。

因此,“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的正确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要不断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批减免税、缓缴税,坚决防止和纠正少征、不征税款和人为调节收入的现象。

第二,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

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实际去追求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增长与GDP增长存在的密切的正相关关系。

第三,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

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的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

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

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

第四,强化税务工作人员税收法制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要加强对各级税务工作人员的教育,经常以各种形式向他们宣传税收法制知识,如定期印刷税法小册子和宣传画、组织税法培训班、举办各类形式的税法知识竞赛、制作税收网站、召开重大涉税案例通报会等,从而强化税务工作人员税收法制意识,防止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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