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国企干部 个体户被判刑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行贿罪行贿国企干部的个体户李玉辉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3年。

在与北京市第二水泥管厂(该厂2001年12月企业改制后更名为北京市远通制管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李玉辉于1998年11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新乐园饭馆内,送给该厂供应科科长曲德录另案处理)人民币10000元。

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李玉辉还将五辆汽车倒卖给北京市第二水泥管厂,由该厂用此车冲抵所欠其他单位的债务。

在此期间,李玉辉分别送给主管及经办此事的北京市第二水泥管厂副厂长李山另案处理)人民币50000元和供应科科长曲德录人民币50000元。

李玉辉于2002年9月9日在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向其调查曲德录受贿问题时,主动交代了其向李山行贿50000元的事实。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李玉辉无视国法,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考虑到被告人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玉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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