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法〔1999〕15号))。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60、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2001年10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

附件: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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