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弱势群体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权利之保护]
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凸现出的严重问题,其内在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社会因素,是社会对其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保障的虚置所致。
如何有效遏止弱势群体犯罪并加强对其的法律保障,进而使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平衡、和谐、可持续地发展,业已成为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涵义之界定 关于对弱势群体的界定,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力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是基于自然、生理与社会原因而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待遇的特殊群体。
“弱势群体”中“弱势”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物质相对贫困;二是竞争处于劣势地位;三是权利维护受阻。
二、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弱势群体犯罪之原因 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除个体因素外,主要是社会性因素所致。
探究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从社会学视角进行,在很大程度上更符合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趋向。
(一)弱势群体用强势对抗维系其自尊 尽管国家制定了若干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确立弱势群体保护的优位性。
但在具体的法律运行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甚至被置若罔闻。
法治环境的不健全导致的弱势群体权利公力诉求的缺失与受阻,使得弱势群体惟有用最原始的私力自救。
(二)不公平的利益竞争、不平等的权利分配及其心理失衡因素 贫富差距造成的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伴之而来的社会整体意识的变化,使得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也发生变化。
价值观念的混乱与扭曲使得市场经济下的个体行为偏离正常的轨迹,甚至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社会公平的规则遭到践踏,不公平是社会动乱的社会基础,使社会的公正秩序得到破坏,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
(三)社会歧视性因素 当弱势群体为生存欲融入主流社会而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时,由一个弱势者转变为犯罪者是有一个过程的,并非一蹴而就,因为只有当其生存权遭遇危机时才会产生,同时这也是强势者为何长期欺压弱势者的原因所在。
三、在当前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应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构筑,并不断发展。
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努力: (一)废除制度的藩篱,使所有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
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是非常沉重的。
这些歧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观念,人们行为中有意无意地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
保护弱势群体,首先应消灭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实行国民待遇。
(二)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
当上述国民待遇基本实现之后,即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过程,消除了人为的不平等因素之后,即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新的按身份合理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
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切实履行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责;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并以最后所达到的保护效果为评价依据。
如果好的制度不能切实执行或者公正的判决由于执行难而不了了之,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弱势群体的权益落空,更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促使并帮助弱势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并勇于实践。
当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
恢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力救济,二是自力救济。
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若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侵害而无任何补救办法。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历程中,我们必须要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弱势群体犯罪,应当成为我们更加关注的现象,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崇尚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奉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诚信、讲文明,追求良好秩序的社会。
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
消除社会的不公正因素,才是预防和控制弱势群体犯罪的关键,同时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
参考文献: [1]曾�.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有组织犯罪生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 [2]仲大军.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二元结构下的中国[M].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 [3]李彩虹.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分析[J].理论月刊,2005,(1). (作者简介:关丽辉,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院07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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