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区分

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的区分。

这是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实践中常见的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均属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

区分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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