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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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我国法学界探讨的诸多问题中,法律行为法律交易理论是长期以来一直使许多学者,尤其是民法学者感到困扰的一个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法律交易理论完全是来自西方法学,即德国法学理论,在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原本没有这种理论的根源。第二,由于受到日本法律翻译的影响,我国法律界借用了“法律行为”这个日语的偏差表达,因而从一开始就偏离了原来的德文“法律交易”的内涵及相应理论。第三,19与20世纪之交中国进行法律改制引进德国民法时,并没有正确把握法律交易理论,对其制度体系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我国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法律交易理论上的很大混乱,而且越讨论问题越多,因为起点就是错误的。鉴于最近提交的“民法草案”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草案中,所以,对于这个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从而避免整个理论体系上的继续混乱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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