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思考

摘要:中间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然而,在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其中隐藏的一些法律风险与障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确保中间业务在合法台规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发展。

本文拟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下载论文网      0 引言      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改善收益状况、增强抗风险能力、推动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

但是中间业务法律关系复杂多样,容易滋生法律风险

因此,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经验,防范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对于促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1.1中间业务立法上的缺陷产生的法律风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逐渐开拓中间业务,但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

200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中间业务的发展而言仍有不少空白,而且有关中间业务立法内容侧重监管。

忽视了银行与客户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间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使得中间业务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法律上的空白,造成了较多法律风险,如增加了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时的自由裁量权,使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均有一定的随意性;商业银行和客户的许多行为在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等。

另外,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过于严格,制约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

1.2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需求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

因而。

创新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

国内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

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网上银行等电子化金融服务。

然而,目前我国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

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网上银行所涉及到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1.3中间业务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导致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上。

中间业务的开展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商业银行通常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进行统一风险管理,组织上难免有疏漏之处:例如,商业银行内设法律事务部门力量通常较薄弱,而且多数法律人员忙于商业银行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同时中间业务营销多数是在基层行,但基层行多数没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更是参差不齐。

再如,尽管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统一的风险管理,但风险管理部门介入更多的是传统的资产负债类业务,中间业务

特别是创新型的中间业务常常游离于银行风险管理系统之外。

1,4信息披露不充分形成的法律风险虽然2002年5月我国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是并无专门的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

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出现后,中间业务作为表外业务。

其信息在传统的会计报表中已无法如实、充分地反映。

使报表中隐含的风险加剧。

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方面,部分银行的做法也很不规范,如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约束。

银行不得不在吸引客户和如实揭示风险之间作出抉择。

一般情况下,银行为了保住市场,而往往忽视了法律风险,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信息不透明,客户对产品的风险状况不了解,无法作出客观的风险评估,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隐患。

2 防范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2.1 完善中间业务法律规范体系,为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制定一整套完整的、操作性强的、相互协调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中间业务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者应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可以用指引、办法、解释、法规、法律等不同形式,有层次、有重点地对中间业务操作程序、风险评估和内控系统等。

进行详细、微观、实践性的规定,并尽可能提升中间业务立法的层次,以提高它的权威性。

2.2 建立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中间业务法律机制建立严格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之所在。

但是,由于法律内在的稳定性、强制性以及普遍性等特征,某些法律规制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又可能成为不断变化发展的业务创新的阻力。

要达到既实现有效监管,又切实防范风险、谨慎准入、规范运作,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中间业务品种的目的,就必须研究金融创新法律规制的影响,建立一种能灵活适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法律机制。

首先,立法部门要积极审视旧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以便寻找改进的突破口,或是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以重新规范金融创新带来的法律需求。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审判机构要从实际出发,解释刚性的法律,以通过法律解释、判例作出新的回应,以解决实践与法律的部分冲突。

最后,监管者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扩大监管内容,促使新的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2.3 强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控的法律规制和自我约束,把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

对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商业银行最有效的监管应当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管理。

缺乏内部的自我控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就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即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与例证。

因此,要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操做规程,加强检查监督,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系统,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等。

2.4 加强对中间业务信息披露的立法规范我国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如美围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05号《对具有中间业务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第107号《金融丁具公允价值的揭示》及第1 19号《对金融衍生工具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要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和公允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披露。

2.5 重视个性化、差异化中间业务法律服务目前银行同业间中间业务的竞争明显加剧,竞争呼唤中间业务的差异化,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产品种类、产品定价、市场定位等方面,而且体现在营销手段以及营销工具等方面。

与此同时,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相同,对中间业务的需求也不同,迫切需要银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然而,中间业务的差异化、个性化应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而是否合法合规应由法律部门把关。

差异化、个性化然要求银行内部的法律部门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因此,银行应当高度重视甲间业务法律工作,合理配置专职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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