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目标设定型立法及其启示

摘 要:立法是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英国是当今世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典范。

以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颁布为标志,英国采用了一种广义的目标设定,以非指令性的模式代替之前详细的和指令性的工业法规,确立了谁产生风险,谁管理的原则。

这一模式有助于发挥企业的自我监督作用,有利于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简约。

我国应借鉴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定型立法经验,树立治理理念,注重立法规划与授权,平衡政府强制与企业自律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关 键 词:英国目标设定;自我监督;职业安全健康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12—0082—08  收稿日期:2015—06—30  作者简介:代海军(1977),男,安徽濉溪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安全生产法、环境资源法。

英国是较早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也是西方最早实现工业化和最早制定与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国家。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以法律强制性规范及政府单方治理为主,这种管理模式不仅给当事人守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而且其弊端也日益暴露,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因此需要根本性的立法改变。

总的来说,早期的法规忽略了参观者、承包商、相邻者及其他第三方,还有其他许多并非现场作业(如道路清洁工)的人员或者没有涉及的场所(如学校、研究机构、医院等)的人员。

[1]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的现代化源自工作安全健康报告(1972),即罗本斯报告。

罗本斯报告的观点非常明确,即在安全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它提出要设立一个权威的独立机构来推动工作场所的健康安全,①并建立一套更加有效的自我管理体系。

这一报告被社会各方广为接受,成为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的指导思想,确立了自我调节和总体关爱义务。

这种目标导向的整体立法模式,从根本上影响了后来的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

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在历史发展、制度变革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且与我国当前所处工业化发展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有相似之处。

笔者认为,研究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定型立法模式,分析其基本理念和制度特色,全面总结其立法经验和不足,对于推进我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英国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定型立法  (一)立法背景  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发展的历史很大程度上与其制造业的发展紧密相关。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工厂大量出现,纺织业雇佣了大批来自英国南部的廉价童工,工作条件十分恶劣。

针对这种状况,英国政府于1802年出台了第一部健康安全法,即《学徒和雇员安全保护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纺织行业的妇女和儿童。

随着蒸汽动力代替水力,大型纺织工厂在迅速扩大的城市中建立起来,工人被迫在狭窄肮脏的环境中进行超长时间的工作。

1833年,皇家童工就业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工厂法》,该法的重要特点是第一次明确了法律实施办法。

同时,政府任命四位监察员,他们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工厂和作坊;有权制定规则制度、做出判决和发布命令,以确保法律的实施。

自此,英国先后对不同对象和产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

[2]但是,每次颁布法律只涉及某一类对象,且前后不连贯,各个法规间相互孤立并在细节上不断变化,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例如,基于安全考虑,工厂里的空气存储器每隔26个月就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检查一次,但同样的空气存储器在商店里则无须进行定期检查,而且如果存储的不是空气而是另一种相同或更高压力的气体,工厂也无须进行检查。

[3]  在1875—1937年之间,英国曾试图整合不断增加且凌乱的立法,但随后的修正补缺还是做得不够充分。

1937年制定的新《工厂法》仅成为一种协调措施,该法把所有工厂安全健康和福利整合到一起,适用对象也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而且还包括职员和技术人员。

[4]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及管理部门出现重叠过滥的情况部分工业领域混杂着大量惯例,而其他一些领域则几乎没有监管。

[5]据统计,有500万雇员没有受到成文法的保护,保护变得不均衡,政府部门交叉管理,法律实施力量不足。

[6]当时,英国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

为了应对这种状况,1970年,以罗得罗本斯勋爵为首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即罗本斯委员会受命评估职业安全健康法律体系是否需要变革。

该委员会在1972年提交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经过调查得出一个最基本的结论,那就是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阻碍实现劳动健康安全的束缚,我们需要一个更加有效的自我调节机制。

[7]罗本斯委员会建议,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健康法规系统的基础,其基石应该放在风险制造者和处于风险的人们。

1974年《职业安全健康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也以此为标志,英国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定型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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